澳大利亚的金融管理局,以前叫fos英国也有个,现在叫afca应该是监管和行管合并了,最开始一点不懂的,一点点查的法律,双方争议点主要有3个:一是管辖权异议,对方认为在中国大陆发生的交易应当归中国的监管或者裁判机关管理;二是将资金交于他们员工代为监控是我的真是意识表示,形成了代理合同,同时,他们员工与他们签订了不进行代理的违约合同书;三是那名员工离职了,不够成有权代表。这三点在现在很容易找到反驳的理由,当时是真的难,我已经翻出来澳大利亚的宪法了,以质疑女王的语气和他们说,最后获得个公正的裁判。
要说明的一点是老外的法律真的比中国要严禁很多,中间对事实认定邀请了一名金融从业者,一名大概是人大代表,一名法律专家进行认证,不像中国只找拿钱不干活的RMPS员,最后赔付的时候还进行了公正。其实我在想这以后会是个案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