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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小倩和阿俊通过网络认识,阿俊对小倩表示自己单身,小倩从上海赶到长兴与阿俊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在长兴与阿俊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小倩怀孕了,筹备结婚时发现阿俊已婚且育有子女。2019年7月,小倩回到上海,并断绝了与阿俊的关系,做了人流手术并断绝了与阿俊的关系。事发后,阿俊曾向小倩出示承诺书,承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药费。小倩多次催要,阿俊一直逃避,于是小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男方与女方在交往过程中,男方的隐瞒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将女方视为平等的、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进行对待。作为一名已经有儿女的已婚男士,隐瞒自身已经结婚的事实,在女方发现其已婚事实后,仍欺骗女方表示已经离婚,致使女方在男方的欺骗和隐瞒下,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由此导致的人工流产结果必然致使女方的身心受到伤害。男方的欺骗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不仅耽误了女方的青春,使其承受情感背叛分手的痛苦,同时还让她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生育权,遭受了怀孕流产的身体伤害,其过错行为侵犯了女方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亦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判决被告阿俊向原告小倩书面赔礼道歉,并向小倩支付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权以及人死后享有的人格利益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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