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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配偶声明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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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配偶声明的法律效力
xsh0119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2 12: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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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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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借款人、担保人签署相关合同时,信贷人员执行面谈面签制度较为严格,《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因涉及较高价值的房产等抵押物,信贷人员也比较重视。但对需要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相关人员的配偶声明签署,往往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虚假签字、约定不明产生争议的潜在法律风险。本文拟从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变迁,提升信贷从业人员提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认知,规范操作相关配偶的签字流程,全面、完整地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一、银行相关配偶声明的现状
(一)是否签署配偶声明,各银行执行不统一。 目前,各银行执行配偶声明的标准并不统一,有的银行办理贷款时,无需签署相关配偶声明,有的银行办理贷款时,仍需要签署相关配偶声明。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不签署相关配偶声明能够避免产生虚假签字、约定不明等瑕疵,能够加快诉讼阶段进程;但进入执行阶段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将面临确权析产等问题导致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处置效率未必高。从全面保障银行权益的角度看,配偶声明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将配偶相应财产权利纳入债权保障范围,通过共担责任家庭成员的督促,促使相关债务人履约,既符合我国家庭夫妻对家庭事务共同管理的社会现实,也能够在诉讼阶段中一次性解决相关争议,反而为后期执行阶段提高了效率。 (二)已签订的配偶声明存在的问题
1、虚假签字。合同等信贷资料的签字真实性对银行实现债权至关重要,如相关债务人或担保人的配偶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如果确属虚假,银行将承担全部鉴定费用,还面临投诉和上访等舆情风险;若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再发生再审的情形,还将出现执行回转的法律风险。一旦因虚假签字,导致庭审受阻、投诉等不利情形,又要倒追信贷人员履职不力的相关责任。
2、格式不一。银行使用的配偶声明有各种版本,Word文档便于修改的特点,信贷人员在办贷过程对声明内容的随意删减,也容易造成配偶声明的格式不统一。 版本一:内容表述为“本人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果需要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本人承诺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版本二:内容表述为:“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在贵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已取得财产共有人同意,特此证明”。上述多种形式的约定,在针对相关配偶的诉讼请求如何确定、关于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方面,以及未来庭审中面临的争议等方面,都增加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的难度。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立法层面也经历了一段从模糊到逐渐清晰的立法过程。
(一)婚姻法阶段
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条文虽然有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但均未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二)司法解释阶段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了遏制当时“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社会现象,初步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三)司法解释调整适用阶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距今已近20年,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味地适用该规定,使得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造成不知情配偶一方背负巨额债务负担问题日期凸显。因此最高法通过一系列文件来调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标准。其一,(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答复江苏高院)明确:“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其二,(2015)民一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答复福建高院)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三,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四)修改司法解释阶段
基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其中: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共同意思、家事代理权、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五)民法典阶段
2020年5月28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1064条中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条文内容来看,未来生效的《民法典》全面认可并确认了2018年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三、相关配偶声明的法律效力
银行通过共同签署配偶声明或者保证合同的方式追究相关配偶的责任,目的是使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从最高院2018年司法解释以及将来生效的民法典条文来看,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只有一种,即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在信贷实务中,大额贷款尤其是公司类贷款的保证责任,大都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符合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即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就是通俗意义上讲的“共债共签”。这样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权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有意引导银行等债权人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尤其是大额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并明确责任承担,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提前做好事前防范。 实务中,在相关配偶声明不存在真实性异议的情况下,各法院裁判不尽相同。有些法院以声明内容对夫妻一方借款或保证事实未表示反对为由,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确认相关配偶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有些法院以配偶声明内容未进一步明确责任承担内容,而认定配偶无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驳回了银行要求相关配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信贷操作建议
(一)根据信贷业务需要,决定是否需要签署相关配偶声明。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保证人实际上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其承担的担保责任远超其家庭实际清偿能力,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有必要再追究其配偶的清偿责任,笔者认为,是值得探讨的。
(二)如有必要签署相关配偶声明,应严格做好面谈面签记录,将其列入双录操作内容和信贷检查范围,确保签字真实性。
(三)规范相关配偶声明的内容,并统一格式。“XX系XX的配偶,本人已阅知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XX号《保证合同》,本人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的XX号《借款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果需要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本人承诺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内容较为符合共债共签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将文本格式以PDF等不可修改的格式固定后下发。
(四)即使法院支持银行基于相关配偶声明的请求权,相关配偶的清偿责任也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有实力配偶签署保证合同后却可以追究其个人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的财产范围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扩大到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更大范围地保障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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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he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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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 16: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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