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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实习律师日志之隐私、信息及数据的差异

 
羊羊lovepigtail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0-12-25 07:18:46 查看:3703 回复:14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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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圣诞夜 “请再独立一点,再相信自己一点,热爱总能跨越山和海,奔跑着去与希望相拥。”

将近5个月没有上写日志了,其实我每天都会上网逛逛,看到有人给我点赞,收藏或者留言的时候,都很受鼓舞。这段时间自己忙了些什么呢,换了律所,挂了实习证,参加了一些社团活动,也做了不少案子,接触了很多人,也开始炒股炒基金,赚了不少钱补贴家用。最有收获的算是认识了一些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也有人开始给我介绍案子了,在自己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以前的同事和朋友都很给力,给我提供了不少帮助,也让我可以自己养活自己了。

忙碌了一段时间,我开始自省,我的优势是什么?4年留法经验,英法双语,5年互联网法务经验。那根据自己的过往经历推出可从事的专业方向,即涉外或互联网相关法律服务

涉外法律服务的人员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稀缺的,尤其是国际仲裁领域,于是我打算后期可以考一个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先构建一下国际仲裁知识体系。后期再考一个美国的律考,争取拿到中美两国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针对互联网法律服务,由于本身在互联网公司做过5年法务,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熟悉整个互联网公司运营中的法律需求,传统型的法律服务市场已经比较饱和,常法/投融资/诉讼业务的市场已经被占领,唯一空缺和上升的市场可能在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方面,因为既能掌握法律知识,又能了解技术和管理的法律人还是比较稀缺的。于是我计划拿到两个全球认证的宝藏级证书,CIPPE(信息隐私保护专家)和CIPM(信息隐私保护经理人)。终于11月份拿下了CIPPE,12月份拿下了CIPM。趁热打铁,今儿想谈谈隐私/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知识,也把所学到的知识在此做个归纳及总结,用于后期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也希望可以帮到需要的小伙伴们

当今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法律也逐渐对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相应的进行了规制。针对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界定、关系及调整范围的讨论亦相应产生,为了更好的掌握他们之间的差异及关联,本文结合《民法典》、《数据安全法》草案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展开讨论,以供学习、参考。

一、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界定

《民法典》1034条第二款明确界定了个人信息,即“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另《民法典》1034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即,适用1032条中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我们也可以理解为私人生活的安宁及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1+3模式。

事实上,无论是家庭住址,抑或是手机号码,都属于个人信息。据此我们可以知道,信息和隐私规制的功能是不一样的。

个人信息主要的功能在于“社会交往的可识别性”,如姓名、手机号码,主要不是用于保护的,而是用于交流、使用的。但如果个人信息的泄露(如发送骚扰信息等)造成了对个人信息主体的隐私权的侵害,则可适用《民法典》1032条第一种情形之影响私人生活的安宁。因此,个人信息所保护的既包括信息的安全,也要促进信息的利用。

隐私权是为了保护私人生活的安宁,让其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只有在侵害隐私的时候才适用法律中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如未影响隐私权,则使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原则-知情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的主要功能虽然不是保护,但也并非可以随意获取。《民法典》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获取个人信息时,都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知情同意规则。

知情,要求充分的被告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知情权或被剥夺、或被湮没。如签署的服务协议以小字、合同背面的方式展示,无法保障消费者明确知悉条款内容。又如在数字信息时代,我们遇到了另一个问题就是“信息的超载”(亦可理解为“过度充分”),也就是说隐私条款的内容过于详实,繁多的条款被嵌入其中,重要的条款则不明显。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的充分告知要求,无论是线上抑或是线下的用户、消费者,都应当被予以充分的告知,尤其是用户、消费者重要的信息。

同意,则要求具有相应的同意能力。《民法典》1035条要求是获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明确,14岁以下的自然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样需要获得监护人的同意。其他的人则由其自己同意。

也就是说,个人信息的主体拥有对其个人信息是否被

三、个人信息主体的其他权利

查阅、复制及修改权-《民法典》1037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删除权-《民法典》1037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四、信息和数据的差异

欧盟的GDPR对信息和数据没有做出区分处理,但我国的立法将信息和数据做了区分处理,信息走内容层,也就是我们可看到的内容;而数据则指电子化的记录。在我国,信息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权中,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数据则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127条中,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个规定为未来的数据相关法律的出台设立了一个接口,旨在进行数据产权的一个制度设计。数据是承载信息内容的一个电子化的记录,指通过网络浏览、购物等获得的Cookie电子记录等。如患者去医院就医而产生的电子的健康信息,是归属于患者、医院还是采集信息的互联网公司的,这个问题就属于数据产权的问题。

但从目前的《数据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注重外在安全保障,尚未对内部数据产权这样一个基本权利做出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虽然深圳地方条例有提出数据权,但作为基本权利,仍亟需国家层面的法律予以规制,清晰的产权界定是最大的安全。因此,我们呼吁《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应平衡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数据安全法》中,合理分配数据利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喜欢我的小伙伴也可以关注我的知乎,Magic Yang,同步更多实习日志。祝大家圣诞快乐
法泽天下777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26 08:08:3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你的每一分努力,未来都会回报给你。厚积薄发,越来越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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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佛同城律师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26 17:39:3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东
涉外律师应该是吃香喝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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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羊羊lovepigtail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0-12-26 22:47:4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天津
广佛同城律师 发表于 2020-12-26 17:39
涉外律师应该是吃香喝辣的

哈哈 还不是很了解 到时候去接触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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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羊羊lovepigtail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0-12-26 22:48:2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天津
法泽天下777 发表于 2020-12-26 08:08
你的每一分努力,未来都会回报给你。厚积薄发,越来越顺,加油!

也祝你一切顺利 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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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0-12-27 12:37:0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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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羊羊lovepigtail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0-12-27 17:40:0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北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0-12-27 12:37
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好久不见 祝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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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weog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2-27 23:56:5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福建
这么优秀会打王者荣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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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0-12-28 10:14:1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贺州

好的!同时也祝你和家人新年永远幸福平安!健康快乐!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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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羊羊lovepigtail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0-12-28 11:57:2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adweog 发表于 2020-12-27 23:56
这么优秀会打王者荣耀嘛

那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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