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不讲什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我就以朴素的观念来评评,我市政府作为上级机关作出了一件工作的决策安排,让下级具体去实施,下级在实施过程中处理不好关系,别人对他不服了,如果以我这个决策的上级为被告,公平吗?就像,市政府决定启动抗疫预案,区政府在执行中别人对执行行为不满不服,他是去起诉区政府还是市政府合适?退一万步说,如果真要起诉市政府,逻辑上是不是该市政府和区政府共同告啊?一个决策机关,一个执行机关,如果有行为人不服市政府,如何列区政府,是第三人?那样的话,下级政府永远当不了被告,因为他都是在执行上级决定,有人告他,他就抗辩说,这是不是我决定的,我只是执行上级指示。这又合理吗,又合情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