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参加过刑事审判庭庭审的人都知道:开庭宣布后,开始法庭调查,这个过程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审判长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等有没有意见。之后,审判长宣布开始举证质证。公诉人出示证据。审判长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有没有问题。之后就进入法庭辩论。
所以,公诉人人质证就是从举证开始。方式应该就是这个刑诉法解释202。
而且题目只问公诉人的质证方式?这就加大了难度。没有实践经验的考生是无法从高度紧张的考试状态想到或者翻到法条。更何况题目只问公诉人的质证方式是什么?有实务经验的人也未必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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