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说法,就不是案件事实定性分歧,而是相应法律基础知识错误。
案件的定性,涉及法律解释和事实解释。大多数情况下,解释者对于法律理解是没有分歧的,分歧主要是在于对事实的定性。比如那个2020.10.31的鸽子案。大部分对于动产买卖的交货和风险转移的法条理解,是没有问题的。分歧在于对于具体交货这个行为的解释和定性。把鸽子交给小孩,小孩没接住,飞走了,到底算不算合格的交货?如果算合格交货,那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给卖方(指定的人),则鸽子虽然飞走了,但所有权还是这个小孩的。反之,货物没有交付,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则鸽子仍是卖家的。由此可以看出,其实考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对事实的判断和定性,一定程度上说,是综合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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