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苟同。你不能把某一次或者某种特殊情况,作为一种普遍现象。
你说的那种公务员,或者保安。都是在别人有求于他的特定时候,仿佛高人一等了似的。
但是,在常态情况下,律师的地位当然是高于这种人的。经常听到有人吹嘘,我认识某某律师,可有听到有人吹嘘,我认识某某法院保安的?即便当时,真的求过保安求过某个小公务员,转头谁都不把他们放在心上的。但律师则完全不同,是可以让人蓬荜生辉的。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每个岗位上的人,都有发光的时刻,但不能把这种高光时刻当作常态。
不然,让大律师去和保安换个位置,或者和小公务员,看谁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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