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为生产经营目的”,题中甲公司购买的可能是停车场给员工停车用的充电桩,可能是食堂的咖啡机,可能是员工休息室的按摩椅,如何确定一定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如无法证明,就不能应用此条的除外规则,则不能按A选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题中无法看出有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判决停止侵权是有理由依据的,因此A选择不应选择。
综上所述,A选项是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