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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诉] 12个行政法必考问题总结

   
法考易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9-7 17:26:35 查看:8977 回复:6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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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行政法必考问题总结

文|李佳,全文word版在文末处有下载

一、口头问题总结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10.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收费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4.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8.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9.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10.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1.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13.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三、人数问题总结(2人)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

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5.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6.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7.行政许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__________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8.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9.行政强制措施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四、身份问题总结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5.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7.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8.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9.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0.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1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五、视为总结

1.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书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6.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8.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9.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10.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1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2.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质证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但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代

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承认,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

13.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14.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就待证事实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推定。

15.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至二十倍;

16.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签名盖章总结

政府和法院盖章

1.行政处分决定书,

2.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反馈的对行政法规的书面意见,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

(室)印章

3.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

面凭证。

5.行政许可证件

6.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复议决定书

8.行政复议调解书

9.再审裁定

10.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11.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执法人员盖章

1.当场处罚

2.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3.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

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

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笔录

7.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8.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9.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七、当事人和其他人签字或盖章

1.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3.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7.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8.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9.诉讼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10.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1.证人证言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12.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13.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1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1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7.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18.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八、行政法必须记忆的数字及记忆方法

1.公安派出所可以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忆方法】伍佰真有派(伍佰为台湾歌星,谐音500)。

2.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中只涉及了一个数字30,记住一个其他的也就搞定了。

例如,规章备案时间为公布后30日内。

【记忆方法】30(三菱)牌的汽车拉着一车规章去备案。

3.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记忆方法】武林(50)大会在千年(1000)鼓刹少林寺召开。

4.治安管理处罚对公民做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记忆方法】一清二白,一,事实清楚,二,200以下。

5.许可听证过程(1)当事人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记忆方法】三个数字连起来,5207,我爱你老婆,隔壁老宋的节奏啊,心疼宝宝。

6.治安管理处罚听证范围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处罚听证的过程为(1)当事人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时间无具体规定(3)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记忆方法】不管三七二十一,想处罚就处罚。

7.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8.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税收处罚是5年)。

【记忆方法】一推六二五,过了时效我才懒得管。(当然,一推六二五是有些地方方言,如果不理解,该方法作废)

9.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间应为30日,情况复杂,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10.信息公开的时间,主动公开为信息形成之日20日内,申请公开为15日,经批准可再延长15日。

11.行政复议的申请期为60日,审理期为60日,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全过程均为60,另外60这个数字一般出现在复议法中,其他法中基本没有。

12. (1)行政诉讼起诉期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注意】诉讼和复议的提出时间不一样,复议的申请期法律规定大于60日的才会除外,也就说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而诉讼是有例外则从例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知道的情况下的最长时效)

(3)复议了再起诉,为知道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13.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注意】民诉为2-5名。

14.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5.(1)一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6.被告举证期和提交答辩状期限为15日。

九、公告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6.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将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7.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十、听证问题总结

1.【许可听证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考点简评:许可听证既依申请,又有依据职权

2.【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考点简评:处罚听证只有以申请,拘留不在应当听证范围之列。

3.【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4.【行政强制没有听证程序】

5.【复议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6.【起草行政法规听证程序】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7.【起草规章听证程序】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8.【起草行政强制类的法律、法规听证程序】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9.【起草许可类法律、法规听证程序】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十一、当场问题总结

1.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4.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当场处罚)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场送达)

5.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形:(1)适用简易程序的20元以下的罚款的;(2)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治安管理处罚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场收缴)

6.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7.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8.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9.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10.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人身类强制措施为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12.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3.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14.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15.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16.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二、工作日总结

1.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为工作日;

2.行政强制中10日以内的数字为工作日;

3.政府信息公开中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时间为工作日;

4.行政复议中的5日,7日为工作日。

【注】除以上四类外,均为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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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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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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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m4225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9-9 00:59:10 来自: 中国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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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1977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9-9 09:20:29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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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pingle 法考VIP1级 发表于 2016-9-10 11:32:21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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