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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司考冲刺“刑法分则其他章节”必背20条

   
fakaoyi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9-5 14:07:38 查看:6713 回复:7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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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冲刺“刑法分则其他章节”必背20条

文|蔡雅奇,文章末尾有WORD版全文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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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之前为大家推送了“侵犯财产罪(刑法分则第五章)干货背诵版25条”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分则第四章)干货背诵版20条”,这次将对刑法分则剩余的章节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集中推送。

2、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一大区别是前者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则是他人的财物。受贿罪的成立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利益的一方,必须在外观上看起来与正常获得利益的人是一样的。对此,可参见2014/2/21和2015/2/88。

3、根据修9,对于重大的贪污犯,被判处死缓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缓2年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决定对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注意,是“可以”而非“应当”。请注意:贪污罪、受贿罪虽然都是非暴力犯罪,但依然保留了死刑。这次,修9共废除了9个罪的死刑: (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假币罪;(3)走私核材料罪;(4)伪造货币罪;(5)集资诈骗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其中,最后两个罪名与司法考试无关。剩余的前7个罪名,可简单的记为“3个走私、2经济、2个卖淫”。

4、关于挪用公款罪: (1)行为方式:①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要求3万元以上(原来是5千元以上);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要求5万元以上(原来是1万元以上);③挪用公款进行合法活动的,要求5万元以上(原来是1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对此,可参见2014/2/62。(2)用所挪用的公款归还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的,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3)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下,本人认识的用途与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以本人认识作为构成犯罪的根据。(4)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以下三种情形: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5)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6)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关于受贿罪: (1)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承诺(明示的或者暗示的),更可以是结果。(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认为是犯罪。对此,可参见2009/2/92。(3)斡旋受贿,成立受贿罪,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另请注意:翰旋受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对此,可参见2015/2/21、2010/2/65之D项。

6、关于行贿罪: (1)所有带行贿字样的罪名,都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换言之,如果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对方行贿的,行贿方无罪,但受贿方依然成立受贿罪。此时,一方有罪另一方无罪,系片面的对向犯,不成立共犯。(2)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不是犯罪。(3)根据修9,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之前,则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注意这一细微变化。

7、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主体有三个,即: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②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③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主要是为了惩办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的人。(2)与行贿罪一样,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3)修9为本罪新增了一个对向犯,即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8、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本罪的前提条件,至于本罪的实行行为,则是拒不说明的行为。对此,可参见2015/2/90之A项。(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来源,对此,应认定为本罪。(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本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应按其行为性质认定违法犯罪,不认定为本罪。(4)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明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也应维持原来的判决;如果来源于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同样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5)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共有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有关机关责令双方说明来源,而双方均未能说明来源的,均应认定为本罪。对此,可参见2012/2/63。

9、关于交通肇事罪: (1)结果犯,无结果则无犯罪。具体言之,在司机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要求①1人以上死亡或者②3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6种情形之一:A.酒后、吸毒后驾车;B.无驾驶资格;C.明知车况不良;D.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E.严重超载;F.逃逸。(2)本罪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请注意:这里不成立共犯,只能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3)“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7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换言之,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请注意,“因逃逸致人死亡”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在逃逸之前就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可参见2014/2/13。(4)根据命题人的观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也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这样认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5)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论处。请注意:这里的共犯只针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种情形。换言之,单纯的致人死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致人死伤后单纯的逃逸(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都不能成立共犯,只能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

10、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1)就司法考试而言,无须区分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务请记住:①盗窃信用卡,无论在哪使用,都成立盗窃罪。②捡拾信用卡,无论在哪使用,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③其他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一律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2)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方式是使用行为,请注意,这里的“使用”,必须要遵从信用卡本身的用途加以使用,如消费、提现、透支等。如果将信用卡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骗取对方财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诈骗罪。(3)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①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实际使用的数额认定,而非根据卡内余额认定。②这里的信用卡,必须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明知是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的,则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③使用,不仅包括盗窃者本人使用,还包括盗窃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使用。例如,A盗窃信用卡后,指使11周岁的B使用,A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④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⑤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不构成盗窃罪,但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当然,如果是入户盗窃信用卡、携带凶器盗窃信用卡或者扒窃信用卡的,则可能成立盗窃罪。⑥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使用的,也应认定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⑦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4)两个小细节: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伪造”,应扩大解释为包括变造在内。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如果骗领后使用该信用卡的,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可见,信用卡诈骗罪所使用的信用卡,可以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11、关于货币类犯罪: (1)所有的假币犯罪,都必须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真货币,而该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或者能够兑换的真币,包括人民币、港澳台的货币和外币,既包括纸币,也包括硬币。对此,可参见2013/2/14之A项、2011/2/59之A项。(2)伪造货币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也成立伪造货币罪。(3)伪造与变造的含义不同: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既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变造则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故变造后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换言之,变造后仍然能见到原来真币的外观形状和大小。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币丧失同一性,变的面目全非,则属于伪造货币。对此,可参见2013/2/14之D项、2011/2/59之D项、2010/2/13之A项、B项。(4)使用假币罪的核心特征在于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转起来,处于动态。如果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者炫耀的,则构成持有假币罪而非使用假币罪。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前者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别人等,后者如赌博等。(5)使用假币罪,对方必须不知道是假币。如果对方明知是假币而接受该假币,则对方成立购买假币罪,使用的一方则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罪。此时,双方是对向犯,成立共犯。(6)持有假币罪的“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自身支配之下,不一定现实持有假币,还包括观念上持有假币。(7)假币类犯罪罪名的八个总结:①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换另一种真货币,是将假币直接置于流通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②使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也属于使用假币。③行为人为了自己出售而购买假币,并未出售而是使用的,成立购买假币罪。④行为人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假币,不成立购买假币罪,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为使用假币罪或持有假币罪。⑤行为人持有、使用自己所伪造的货币的,仅成立伪造货币罪。⑥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⑦行为人通过自动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然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的,应以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⑧行为人盗窃假币后又持有的,只成立盗窃罪一罪。但是,盗窃假币后又使用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12、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是该类犯罪的兜底性罪名。而且,在发生法条竞合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是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对此,可参见2014/2/58之A项。(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标准是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生产金额达15万元以上,即使尚未销售,也成立该罪的未遂。对此,可参见2012/2/88之C项、2010/2/15。(3)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是抽象的危险犯。(4)“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但“有害”的范围较广,只有与“有毒”相当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物质,才是“有害”物质,否则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请注意,该罪是结果犯。对此,可参见2014/2/58之B项。(5)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都只能是给人体使用的药品或非药品。主观想销售劣药,客观上销售了假药的,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成立销售劣药罪。对此,可参见2014/2/58之D项。

13、关于走私类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该类犯罪的兜底性罪名。该罪的成立要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这里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2)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①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②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③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3)走私假币罪、使用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这三个罪的对象,都只能是伪造的货币。如果是变造的货币,则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诈骗罪。持有变造的货币的,无罪。请注意这些细节。(4)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是两个单向走私罪名,即禁止出口的行为。如果进口,则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此,可参见2015/2/61之A项。(5)走私淫秽物品罪,主观上要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请注意,是“或者”。对此,请参见2015/2/61之C项。

14、关于其他经济性犯罪: (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7个。如果在上游的7种罪之内发生错误认识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依然成立洗钱罪。否则,将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理由在于: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对此,可参见2011/2/12之B项。(2)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样,都是只打击下游犯罪。如果与上游犯罪人之间有事前或事中的共谋(承继的共犯),则应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这两个罪。即使上游犯罪人死亡或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下游犯罪该怎么追究还怎么追究。对此,可参见2011/2/11之C项。(3)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是三种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只是该罪的预备行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制造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保险事故之后,又进行虚假理赔的,成立上述罪名与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应当实行数罪并罚。(4)骗取贷款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都具有归还的意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将分别转化为贷款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5)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请注意以下几个小细节:①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定罪处罚。②如果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③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定罪处罚。④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5、关于枪支类犯罪: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实施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即可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只有因出租、出借枪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2)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不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而应认定为他人成立的罪的共犯。(3)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后又非法出租、出借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罪论处。因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不包括非法持有枪支者。(4)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行为,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但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5)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该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而且,该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本罪。所谓“严重后果”,包括直接危害后果与间接危害后果。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本身不是本罪所要求的“造成严重后果”。(6)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持有”,既包括直接持有,也包括间接持有。既包括现实持有,也包括观念上持有。对此,可参见2014/2/57之D项。

16、关于妨害司法类犯罪: (1)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是指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如果在刑事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则应认定为诬告陷害罪,而非伪证罪。请注意这一细节。(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①“毁灭”,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对此,可参见2015/2/20之A项。②本罪的主体不能是同案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此,可参见2014/2/61之A项。③本罪的证据,既可以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可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且,只限于实物证据,而非言辞证据,否则将可能成立妨害作证罪。对此,可参见2014/2/61之B项。④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妨害作证罪:①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②本罪的主体不能是犯罪人本人,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此,可参见2013/2/90。③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样,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4)窝藏罪、包庇罪:①这两个罪的对象都是“犯罪的人”,即违法性层面而非有责性层面的犯罪的人。②窝藏罪仅仅是将犯罪的人“藏起来”,而包庇罪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可见,包庇罪比窝藏罪的行为方式更深入一些。(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①本罪的对象都是“犯罪所得”,即违法性层面而非有责性层面的犯罪所得。②“犯罪所得”,是指犯罪所得的赃物,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故犯罪证据不是赃物。这里的“犯罪”,既包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也包括其他可能获取财物的犯罪,如赌博罪、受贿罪所取得的财物,也能成为本罪的赃物。但是,伪造的货币、制造的毒品等,则不属于本罪的赃物。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如将受贿所得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息、利用走私犯罪所得投资房地产所获取的利润。③数人单独实施的普通盗窃行为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窝藏者总共窝藏的数额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的,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所得”?对此,命题人持否定态度。例如,B实施了三次盗窃,但每次的数额分别是600元、700元、800元。虽然每次的数额都达不到1000元的定罪标准,但总额2100元达到了该标准。尽管如此,A窝藏2100元的行为,也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7、关于毒品类犯罪: (1)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2)贩卖毒品罪的“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毒品(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包括出售毒品、为出售而购买毒品、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都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3)单纯的购买毒品行为并不是犯罪,但如果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大量(鸦片200克以上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的毒品并持有的,应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此时,非法持有毒品罪打击是购买之后的持有行为,而非购买行为。此外,虽然购买毒品行为并不是犯罪,但如果为了出售而购买毒品,则是犯罪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对此,可参见2015/2/51之A项。(4)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换言之,制造毒品罪必须制造纯毒品。对此,可参见2014/2/91之D项、2010/2/60之B项。

18、关于文物类犯罪: (1)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过程中,盗窃其中的文物的,仍成立盗掘古墓葬罪一罪,此时的盗窃罪(盗窃文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被包容。但如果之后又走私该文物、故意或过失损毁该文物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可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能包容两个罪:①盗窃罪;②过失损毁文物罪。但不能包容两个罪:①故意损毁文物罪;②走私文物罪。对此,可参见2010/2/63。(2)盗窃文物后,又出售该文物的,只成立盗窃罪一罪,而非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的数罪并罚。因为,倒卖文物罪必须存在着“买进后卖出”的倒卖行为。但是,盗窃文物后又走私该文物、故意或者过失损毁该文物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另请注意:刑法只打击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是犯罪,按侵权行为处理。但刑法同时打击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和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3)根据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②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③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4)根据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①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②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9、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之10个变更的罪名: (1)帮助恐怖活动罪:①本罪的前身是资助恐怖活动罪。②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三:A.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B.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C.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③本罪的主要内容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故本罪的成立不以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为前提。例如,只要行为人提供的资助被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接收,就成立本罪的既遂。基于同样的理由,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资助行为或者招募、运送人员的,成立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2)危险驾驶罪:在原有的两种方式基础之上,新增了两种方式,即扩充为四种: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请注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成立危险驾驶罪。(3)妨害公务罪:新增加了一种行为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成立妨害公务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①本罪的主体原来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但现在已无任何限定。②现在,上述主体再实施本罪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③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5)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①本罪的前身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②伪造,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件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而且包括有权制作人制作虚假的上述身份证件。③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的非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如果对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的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则属于伪造身份证件。例如,更改真实身份证件的姓名、照片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身份证件。④买卖身份证件,是指有偿转让或者有偿取得身份证件。无论是出售还是购买身份证件,都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三个罪的主体均由原来的只能是自然人,扩大为包括单位。(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方式从原来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变为现在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8)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①本罪的前身是盗窃、侮辱尸体罪。②盗窃,是指将尸体、尸骨、骨灰非法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侮辱,是指带有贬低性的不尊重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如奸淫尸体、鞭打尸骨、在骨灰中撒尿等。故意毁坏,是指不可逆转性的转变尸体、尸骨、骨灰缘由形态的行为,如焚烧、肢解尸体、尸骨,倾倒骨灰等。(9)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①本罪的前身是非法买卖制度物品罪。②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10)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①这两个罪名被修9取消了死刑,现在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②在原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只成立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一罪,但现在,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20、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之6个新增的罪名: (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①本罪的行为方式有四:A.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B.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C.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D.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②本罪属于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故对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本罪行为的,应当以教唆犯、帮助犯论处。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本罪的准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准备行为的,成立本罪的未遂犯。(2)组织考试作弊罪:①本罪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具体是指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所组织的考试。②公务员法、教育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关行业、部门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或入职条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限于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的考试,地方或者行业按照法规定组织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例如,国家公务员考试与地方公务员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再如,机动车驾驶执照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③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也成立本罪。该规定不是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而是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这意味着若乙为甲组织作弊提供了作弊器材,但甲并没有实施组织作弊行为的,因不存在任何法益侵害与危险,对乙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只有当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组织他人作弊时,才能认定乙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①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行为人向任何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人员、亲友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试题、答案的,均成立本罪。至于获得试题、答案的人员是否利用行为人所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②行为人向组织作弊的人员提供试题、答案的,同时触犯了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应按本罪论处。③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所提供的试题、答案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但只要求部分真实即可。所以,存在部分虚假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④本罪的成立,要求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应在考试前或者考试过程中,考试结束后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不成立本罪。⑤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4)代替考试罪:①本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②一般来说,代替他人考试的人(替考人)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应考人)会形成共犯关系(对向性的共同正犯)。③应考人C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C的父亲B让A代替C参加考试,但C并不知情。此时,A是代替考试,B不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而是“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教唆犯。(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①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三:A.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B.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C.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②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③上述“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这一犯罪类型的实质是将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完成了预备行为的就视为犯罪既遂。因此,只有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属于相应犯罪的预备行为,而且情节严重时,才能成立本罪。所以,行为人发布了一般违法信息,但发布该信息并不是为相应犯罪作准备的,或者虽然是为相应犯罪作准备,但情节并不严重的,不能以本罪论处。④上述“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这一犯罪类型实际上也是诈骗等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虽然法条表述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但为实施一般违法活动而发布信息的,不应以本罪论处。(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①本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②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倘若A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与网络诈骗的正犯B构成共同正犯,骗取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财物时,对A应以诈骗罪的共同正犯论处,不再适用本罪的法定刑。③本罪并非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对特定的帮助犯规定的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从犯)的处罚规定。这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以及相关行为是否侵犯法益及其侵害程度得出的结论。④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其成立犯罪应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例如,A明知B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便主动为B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B并未利用A所提供的技术时,即使B的行为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这一结果与A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故A无罪。C明知D可能或将要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便主动为D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D根本没有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一方面,D没有实施任何不法侵害行为,另一方面,C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本身不可能侵害任何法益。所以,对C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也可以认为,C的行为属于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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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akaoyi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9-5 14:08:53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经典真题】

例1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2015/2/15,单选)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例2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20,单选)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例3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臵是正确的?(2015/2/21,单选)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例4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7,多选)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例5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8,多选)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例6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2015/2/61,多选)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例7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请回答第86—88题。(2015/2/86—88,不定项)

(86)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87)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88)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例8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请回答第89—91题。(2015/2/89—91,不定项)

(89)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

(90)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

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

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

(91)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

A.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

B.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

C.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

D.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例9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13,单选)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例10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14,单选)

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

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例11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20,单选)

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

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例12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21,单选)

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例13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57,多选)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例14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2014/2/58,多选)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例15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2014/2/61,多选)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例16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2/62,多选)

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例17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63,多选)

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例18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请回答第89—91题。(2014/2/89—91,不定项)

(89)关于事实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B.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

D.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90)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

B.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C.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D.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

(91)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C.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例19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12,单选)

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

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

例20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14,单选)

A.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国内可兑换的境外货币,以及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

B.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C.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属于伪造货币

D.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的,属于变造货币

例21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15,单选)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例22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18,单选)

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例23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19,单选)

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

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

例24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20,单选)

A.贪污罪

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诈骗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例25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21,单选)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例26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58,多选)

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例27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62,多选)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例28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63,多选)

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例29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2013/2/86—91,不定项)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

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89)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处臵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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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馨猫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6-9-5 23:48:26 来自: 中国山东潍坊
斑竹大人 我怎么没找到第五章的推送内容呢?能不能给个链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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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akaoyi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9-6 09:15:49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小馨猫 发表于 2016-9-5 23:48
斑竹大人 我怎么没找到第五章的推送内容呢?能不能给个链接,谢谢

https://bbs.xuefa.com/thread-537231-1-1.html 刑法分则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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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sky201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9-10 04:34:03 来自: 中国上海
lihail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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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delazy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9-15 16:13:35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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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hengnan1989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9-15 21:32:42 来自: 中国上海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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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龙 学法19级 发表于 2016-10-21 17:58:02 来自: 中国辽宁朝阳
过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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