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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相关] 各方热议从律师中选法官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7-18 11:49:39 查看:3360 回复:5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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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将常态化、制度化,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中透露出来的信息。

《办法》的实施涉及全国各地,那么对于法律职业的互换,云南本地的法官、律师又是怎么看的?多位受访律师认为,改进办案机制和提升职业待遇,将成为吸引优秀律师、法学专家投身司法队伍的关键。

文|都市时报 记者 林舒佳

一、律师参选法官检察官,须执业5年以上且声誉良好

《办法》 中规定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7种情形,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并明确了确定职级及待遇的原则。

其内容包括: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业务骨干纳入立法、司法队伍建设的规划。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工作实际为之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这意味着,将进一步畅通法律职业互换的渠道,打通选拔律师、法学专家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制度通道。

另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等4个方面的要求。比如,参选律师需要“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而法学专家则需要“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

律师和法学专家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7种情形中,除5种违法违纪情形和兜底条款外,还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二、选拔工作是长期过程,须与其他司法改革事项衔接

当前,法官、检察官队伍面临对内压力大、对外吸引力不足等问题,该如何确保《办法》落实?据报道,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办法》的落实,须与其他相关司法改革事项衔接起来,协调推进,相互促进。一是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遴选制度时,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二是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三是大力推动司法职业保障改革,提升法官、检察官应有的职业待遇。

随着司法公信力和职业尊荣感的不断提高,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法律人才投身司法职业。

三、各方观点

1、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家艳(曾担任民事法官近10年,去年辞职从事律师职业)

法律职业互换,有相似也有不同


律师职业与司法机关具有天然的“匹配性”。律师成为法官和检察官后,会将职业习惯和办案经验带到新职业中,有助于相互间的尊重。

长期以来,高校毕业生是法院和检察院增补审判力量的主要来源,很少由律师、法学教授担任。其实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来源应该多元化,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优化队伍结构。

律师、法官、检察官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与律师的角色互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首先是角色定位不同,法官的角色是居中审判的角色,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颇。而律师职业则定位为社会法律服务者。

在日常工作方面,法官的工作相对稳定,压力主要集中在办案压力、审判压力;而律师职业则自由,注重需要丰富的阅历和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律师职业的主要压力来源于案源压力。

在职业荣誉感方面,对于法官而言,能够通过调解,使双方的分歧、矛盾化解,让事情圆满解决,将会有很大的荣誉感。而对于律师来说,成功代理案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时,会有很大的荣誉感。

在待遇方面,法官的职业待遇相对稳定,而律师则是跟代理的案件数挂钩,全凭自己能力挣钱。

2、西山区法院法官 李文华

《办法》可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一方面,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人员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可以拓宽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法官检察官集体与律师团体的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和相互信任。

与此同时,《办法》中明确,参选律师和学者在专业上也要求达到一定水准,比如律师要“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或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专家则要“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选拔这些优秀的人员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还可以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业务素养。”

3、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朱智

希望改进办案机制,提升职业待遇


公开选拔对于律师而言是一个机会,但也必须看到,这样的“转业”对优秀律师的吸引力是有限的。一方面,收入待遇悬殊较大,法官、检察官收入待遇是相对固定的,而执业五年以上的优秀律师年收入相对高得多。一个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优秀律师,为何还要放弃高薪选择检察官、法官呢?

另一方面也许更关键,就是办案机制问题,法官、检察官能否独立履行职务的问题。

因此,要想实现从优秀律师中选拔人才的初衷,需要很多后续改革措施,比如提升职业待遇、改进办案机制等。

4、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李春光

吸引优秀律师人才,还需后续改革


《办法》的出台,是一个利好政策,也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如何确保效果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人才多数是从法官、检察官队伍流向律师群体中,只有少数是从律师群体流向法官、检察官群体。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以前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的路径不通畅;另一方面,也缺乏流动的条件。

目前,优秀的律师确实没有强烈的意愿和动力向法官、检察官群体流动。其中有经济收入的问题,但更核心的是,在法、检职业中,能否真正实现作为法律人所追求的价值。

因此,从选拔的角度,如何破解这些问题、瓶颈,来吸引优秀律师加入,这将成为《办法》执行的关键。

5、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文杰

有利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间的职业交流


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有相融合的地方。优秀的律师进入法院,在案件审理的同时,能增进法官与律师之间互相体谅,同时也实现互补。律师丰富的经验使他能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考量。

根据个人的职业规划,也有不少律师会觉得自己的理想、思维方式、生活方式更适合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对于他们,这可能是个不错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法律职业交流互换。学法网APP,法律人必备(进入下载)
glb1985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7-18 13:11:49 来自: 中国四川内江
又是一个想当然的文件,聊胜于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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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几次上网时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7-18 21:31:1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官场陋习,有能力的律师十之八九是不会当法官检察官的,只有混不下去的律师图个稳定才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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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东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7-18 23:37:47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会去的律师只有两种:一种是混不下去的。另外一种是钱赚的实在太多了,由物质需求转向精神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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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牧童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7-19 10:23:25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律师混不下去当法官也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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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无形60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7-19 14:32:34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打开圈门你猜有多少野生动物向往圈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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