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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相关] 实验证明法官被收买的后果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7-14 21:48:57 查看:4547 回复:3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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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为第三方裁判能够依照公平正义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和提升社会合作。但是,不能忽略双方当事人都有动力去收买裁判者,司法裁判者都有自利倾向。基于社会与司法的现实,我们设计了行为实验以研究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实验数据分析,发现收买会引发行为道德性与合作下降,并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但同时也发现了部分人的利他行为,以及多数人的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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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旭阳,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原题《试以“第三方裁判被收买”实验剖析司法不公的影响》,发表于《学术月刊》2015年第11期

【正文】在一个典型的第三方裁判惩罚实验中,第一方A获得在A、B两人之间分配100个货币的权力,他可以自由选择分配0、10、20、30、40、50个货币给第二方B。第三方裁判C可以分配到50个货币,他们有权惩罚A;但他的惩罚是有成本的,他每花费1个货币的惩罚成本会导致A受到3个货币的损失。B只能作为消极的参与者,但他可以写出一个金额给第三方裁判C,即B希望C能够以该金额惩罚A(A受到的损失为该金额的三倍)。实验表明,在A分配给B少于“对半分”时,多数第三方会惩罚A。

本文实验设计以现有“第三方裁判惩罚”实验为基础,并增设了相关要素:第一,设计出“第三方裁判能够被收买”以及“必须收买”的情境。第二,增加了第一方A对第三方裁判的评判及行为选择。由此我们可以测试A作为主动收买者,以及被迫收买者时的行为模式和部分心理评判。我们在本实验的第一至四阶段,控制其他因素不变,仅仅突出“司法公正与否”单一要素,以不同实验情境中“司法公正与否”的变化,进而观察、归纳被试者的行为和评判的变化;试图更清晰地凸显出相关要素的关联性。本实验共计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情境”,共计10轮:每轮给A和B两人共10个货币(在本实验中,每个货币可以真实地兑换0.2元人民币,并在实验结束后支付给A,下同),A决定货币在在A和B之间的分配份额。A的分配不受任何限制,他分配给B的货币量允许在10-0个之间。在本实验中,A的任何分配方案都不受B的惩罚。

第二阶段是“第三方裁判情境”,也是10轮:此时引入了第三方裁判C。在每一轮分配后,如果A分配给B金额不公平的话,他会受到第三方C的裁判与惩罚。C的裁判如下:(1)如果A的分配明显地不公平(即给B的货币只有0-2个),C当即就没收A在本轮游戏中的收入;(2)如果A分配给B的金额是3、4个货币,则C认为本轮的分配是“不公正,但有效”,不没收A本轮的收入;(3)如果分配给B的金额是5至10个货币,则C认为本轮的分配是“公正,而且有效”,不没收A本轮的收入。

从第二阶段开始至第四阶段,每一次“第三方”的行为之后,我们都会询问第一方A“认为第三方是否善恶”和“是否喜欢第三方”的问题。

第三阶段是“第三方裁判可收买情境”(10轮):A在分配货币之后,有机会收买第三方C;只要自愿支付1个货币就可以收买C,让C对A的任何分配方案都没有异议(相当于回到了第一阶段)。而如果不收买他,则C依旧会对A的不公平分配方案进行惩罚(相当于回到了第二阶段)。

第四阶段是“索贿情境”(10轮):C每轮都会主动向A索要贿赂8个货币,与第三阶段不同的是,如果C没有收到A的贿赂,则C不管A的分配是否公平都会惩罚A10个货币。

第五阶段是“罢免阶段”。在该阶段,A被告知是最后阶段,其有机会罢免第三方裁判,但是罢免的成本是25个货币。为了表示慎重,我们反复询问十次,只有当A累计回答至少8次“愿意罢免C”时,我们才认定其要罢免,从而扣除其25个货币。

在本实验中,A单独处于一个封闭的实验室中,通过电脑以“即时通讯”软件同外界进行互动,其做出的选择是独自思考之后决定的结果。A被告知:另一实验者B处于另外一个房间内,是匿名的陌生人;A自始至终不能见到B。但是,事实上B并不存在。实验助手充当第三人C以及系统提醒。在每个阶段开始之前,A都会事先阅读该阶段的“指导语”,再开始实验活动。实验设计者统一设计各种情境中的文本,包括A、C可以选择的各种选项,以及其行为所对应的不同回应;并对行为或选择进行记录。我们还让每个被试者填写相关的心理学量表,以进行心理测试。每个被试者做完实验之后,我们还对其进行了访谈,以对他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甄别。

本实验的时间为2012年9月至11月。我们的被试者A共计42名,为厦门大学的多个专业学生;多数为硕士研究生,个别为本科生;其中男生和女生各占将近一半。他们中具有法学学位或在读法学学位者(以及对法律非常熟悉者)共计占将近一半。在42人的数据中,有效的数据共有38份(有4个人在实验之后的访谈中坦诚,自己在实验中是胡乱选择的,并非是依照自己的日常行为模式进行的选择,所以他们的数据就不能采用)。在这38份数据中,个别人的个别某一轮的数据也有丢失,但不损害我们对于某一种行为的平均值研究。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我们可以获知,公正的司法(第三方裁判)虽能够提升合作与分配公平;但如果司法有私利并被收买,则会损害社会公平。此前的实验简单地将司法作为“中立公正”或“无私利”的第三方,由此得出“第三方裁判惩罚可以提升合作及分配公平”的结论是有前提限制的。一旦裁判者有私利而被收买;则情况就超越了该结论的前提范围。

(一)司法不公对于合作与道德的负面影响

前述实验数据的第一部分体现了制度安排极大地影响了社会交往行为的道德水平。分配中的公平原则,最基础性的就是“对半开”(这是最基础的公平,而不是高级而复杂的其他公平)。如前所述,在前四个阶段中,“行为人的公平程度”与“第三方裁判的公正状况”呈现正相关关系。而从本实验强调的“第三方收买”因素看,自利的司法裁判会损害民众的分配公平,至少在行为表现上是如此。我们发现A在“收买”的两个情境中,仅分配给B2.12个和1.32个货币。这两个数字,不仅远远低于第二阶段的3.88个,而且还低于第一阶段的2.77个。在第三、四阶段的“收买”情境下,A分配的不公平程度,竟然超过了最自由的第一阶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制度安排是一种强大的塑造力量,不公正的司法活动会降低民众行为的道德性。司法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判者,其强大的权力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能让人们做得更公平;而在被收买的情况下,其对公平的伤害甚至远远超过“人性中原有的自私”。

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的以下论断非常契合本部分的实验数据——“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前面半句话充分反映了本实验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转化;后面半句充分反映了第二阶段向第三、四阶段的转化。为此他郑重指出,“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而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也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制度安排对人的行为起了重要的塑造作用;只有正义且有效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民众行为的正义性。休谟也指出了制度对于人类社会正义的重要意义,“人类若非借着普遍而不变地遵守正义规则,便不能那样有效地达到这种利益,因为他们只有借这些规则才能保存社会,才能不至于堕入人们通常所谓的自然状态的那种可怜的野蛮状态中。”

因此,法官们的公正性十分重要。如果其不能谨守公平正义的基本道德法则,反而导致了整个国家的制度安排不公正,则制度安排的不公正会成为一种逆向筛选机制,引导社会风气的不公正,从而破坏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

(二)司法公信力根基于裁判公正

第一方对于第三方的评判也是本研究的一个重点,并且是本实验的创新之处。通过此项研究,我们可以探究民众对司法权力运行的感受或“内心评判”,也就是司法公信力问题。

1、从行为人内心对于司法的评判看,在司法公正的实验情境下,行为人对于司法的评判相当正面;而随着司法被收买程度的加剧,行为人对于司法的“喜欢”和“善恶”评判均不断下降。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司法公信力其实根基于自身行为的公正。一旦司法不公,则其公信力就下降。

2、依照前述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在收买的第三、四阶段中,“善恶评判”和“喜恶”的得分呈现出与“收买意愿”相背离的倾向(见图3)。也就是说,在此类情况下,当事人A一方面更积极地对C进行收买,另一方面对C的评判却急剧转变为负面。从外部行为看,行贿者越发积极主动地对裁判者进行收买;另一方面,他们心底对裁判者的道德评判却不断下降。他们的行为已经被制度化了,但心底对于善恶是非的判断还相对保持独立。

然而,与伦理学不同,政治法律制度的主要考量就是外在行为;外在行为有时比内在的道德评判更有意义,对社会互动也能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内在的善不能转化为善行,则其社会意义就大打折扣。对此,米塞斯尖锐地指出——行为具有更重要的实践价值,“价值不总在于言语和教条中,它只体现在人们的行为当中。……但是只有当它们真正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时,它们才能影响人类事件的进程。”罗尔斯也指出,“无论一种正义观念在其他方面多么吸引人,如果它的道德心理学原则使它不能在人们身上产生出必要的按照它去行动的欲望,那么它就是有严重缺陷的。”依此视角,如果外在行为全部恶化,即使被试者的内心道德评判依旧公正,则该政治法律治理模式其实已经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人性恶的一面被更大地激发出来(至少体现在行为上)。如前所述,本实验的第四阶段只有10轮,尚属“索贿情境”形成的早期,人们的道德感尚未泯灭。如果长期浸淫于“贿赂收买”的环境,则“行为”与“道德评判”的社会生态又将如何?诚如哈耶克所言,“因为人之心智乃是人们对他们生活于其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作的一种调适;此外,人之心智还是在那些决定着社会结构的制度发生持续互动的过程中得到发展的。”那么,长此以往,人类会不会演化或沉淀出“厚黑”或“贿赂”的天性或正义观?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可供我们后续实验或计算机模拟演化的研究。

(三)利他行为值得司法守护

关于“利他惩罚”的相关实验表明,并非所有人的行为都是“理性自私”的,存在一定的利他行为;该结论挑战了长期以来主流的经济学基本论断。在本实验中,我们也发现了部分的利他行为,这种利他行为在第三、四阶段是少数;但是到了第五阶段,反而成为多数。

1、在第三、四阶段中,被试者的部分行为并不能被司法不公所影响。这表明一部分人并不能完全被体制化;他们在司法不公的情景下的决策,并非完全理性、自利;而能部分坚持较为公平但不利己的分配。行为人坚持“不收买”策略,与其较公平的分配行为相一致,本质上都是一种趋公平的行为。在收买情境下的这种“非理性”决策,反映了人类并非全部都是“理性自私人”;他们的决策并非全部依照“对自己最有利”的“理性自利”原则。该结论能部分支持相关的哲理论断。如在亚当·斯密看来,仁慈、同情、公平正义等道德情感,是造物主深谋远虑地为人类所设计的道德天性之一部分;其能极大地影响我们的行为决策。而罗尔斯也十分强调这种公平正义道德感的重要性,认为这种“正义感”是人类社会公民所“充分”拥有的“两种道德能力”之一。固然,“是否人人都有?”是一个巨大疑问,且该道德情感能否在所有场景中付诸于行动也值得怀疑。但是在本实验中,存在着比例不小的人,他们可能具有更强烈的公平感,并在许多场景下能够转化为公平行为。现有的演化实验证明: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利他的亲社会情感,所有人都是“理性自利人”;则该社会就会因为合作能力过低,因而不能抵抗天灾人祸并最终瓦解。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部分无利益关系者的质朴利他情感,对于强调“利益高于一切”、“面向市场”的现代社会而言,尤为可贵;对于今日中国的社会进步与和谐也十分重要。这些美德并非有违市场经济和现代精神;相反,其与社会基本合作乃至于社会进步息息相关。而司法的一个任务就是要守护这些传统的基本美德。虽然法律把人性假设为“理性自利人”,然而司法裁判实践中不能极端化、绝对化,否则将带来巨大的社会问题。这样,法律不仅不能保障基本的社会合作和互助美德,甚至还可能极大地伤害社会传统美德,对社会行为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反过来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2、在第五阶段的罢免情境中,因为罢免是有成本的;而且受试者已经明确知道,他们的实验即将结束,他们的罢免行为并不能改善自己之前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所以,此时的有成本的罢免行为,是为“后人乘凉”的利他行为或者报复行为,能够更多地体现受试者的公平感而非理性的计算。当然,在本实验中,由于成本并不高,被试者还愿意罢免;如果罢免成本很高,则需要其他实验的进一步研究。

这种罢免是民众对于司法不公的不满和表达。这种不满在第三、四阶段中已经有所体现;而到了第五阶段,一旦有机会,他们甚至愿意自己花费一定的成本对裁判者进行罢免,即便自己已经享受不到这种罢免的好处。因此可以推断,在司法不公的情况下,普通民众不仅不喜欢它,认为其不正义,甚至在有机会时(成本不高)会进行适当的反抗。我国正处于转型期,近年来个别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其心理基础可能就类似于此。

(四)人性矛盾的两面

本研究的数据体现出人性在某些情况下具有“自利和利他”的两面。多数被试者在第三阶段积极地进行收买,以不公正的手段谋取不公平的利益;而以第五阶段为代表,多数被试者又进行着利他惩罚的行为。这体现了不同环境下不同行为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讨论。

首先,人性的自利性体现为两个方面:

1.在第三阶段“可以收买”情境中,被试者在多数回合中选择了“收买”而非 “不收买”。所有被试者在第三阶段总计有380个回合,但选择不收买的仅有169次,仅占约44%,约56%的回合为收买。由于第三阶段是“可以收买”而非“必须收买”;因此该阶段的多数收买行为反映出多数人的自利性。由于此阶段的收买仅有较小的成本而风险为零,被试者为了能够获得更多而主动去收买第三方裁判。这也印证了本实验的一个预设,“当事人可能对裁判者进行收买”。这体现出人性自利而且不道德的趋恶一面。

2.如前所述,在第三阶段中,多数人在收买之后分配给B的货币仅仅为0.52个货币,这也意味着他们自己平均获得了高达94.8%的份额。这种畸形的分配比例极度违反“对半分”的基本公平分配原则。这是被试者自利不道德的第二个方面。

但是,非常有趣的是,在多数被试者施行收买与不公平分配的两重不道德性的同时,他们却降低了对第三方裁判的道德评判。这表现为外在行为与内心的矛盾两面。

另一方面,正如前面详细论述的那样,在第五阶段,多数被试者(65%)还是无法忍受第三方裁判的收买或索贿,因此积极地付出成本进行罢免,并对成功罢免表示满意。正所谓,人类“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多数被试者具有两面性:多数民众虽说面对权力的侵犯时表示不满,甚至愿意进行反抗;但是面对利益诱惑时却也会积极地进行不道德的收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性具有两面性。之前的实验初步揭示了第三方裁判的两面性,利他和自利的两面。而现有实验也证明,当事人也具有利他和自利的两面。这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对于研究双方当事人的本性、行为倾向以及相关对策具有一定的意义。

【小结】通过本实验,我们将“第三方裁判”实验研究进一步向前推进,通过增设“自利而不公正的”第三方,考察其对于分配方的重要影响,以及分配方的评判和行为,从而使“第三方裁判”人性角色更加完满,进一步完善了西方学术界的相关研究。诚如此前一些实验所证明的那样——第三方裁判可以提升合作水平和分配公平;而本实验则进一步证明:一旦第三方裁判为了私利而被收买或索贿,则不仅不能提升合作与道德,甚至会起到负面作用。

而笔者认为,如果我们将前述实验结论做进一步的剖析,与现有的理论或观点做进一步的结合,则本实验的结果至少还可以具有以下意义:

1、司法公正对社会合作的重要性。奥尔森指出,经济成果的根本要点在于:(1)产权可靠、清晰的界定,以及公正契约的执行;(2)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取豪夺。而这恰恰都与法治密切相关。诺斯认为,为了改善绩效,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也需涉及“产权界定”、“纠纷解决”等法律核心问题。这与洛克认为“法律或司法”是从“原初社会”转向“政治社会”的关键理由,是不谋而合的。而诺斯从历史归纳中指出,19世纪中叶形成的美国法体系是美国人均收入增长率从1.3%上升到1.6%的重要因素,也是美国19世纪末经济腾飞的重要原因。奥尔森也指出在光荣革命后,由于有了公正的司法,“英国人开始对很多事情有了相当高的信任度,他们相信彼此之间签署的任何契约都会得到公平的执行,任何私人财产也会相对安全可靠,……”他认为,英国由此迅速开始了工业革命。可见,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公正,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而司法不公则可能损害社会合作与进步。这对我国当下正在大力推动的“法治社会”建设和深化“改革开放”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是千头万绪的,万千要素同时作用于社会发展,其中某一单一的因果关系能否被明确地确证?它们是否仅是先后关系而非因果关系?这往往也是哲理研究或历史研究所面临的质疑。而这恰是实验研究所力求避免的。本实验在第一至四阶段中,通过控制其他因素,仅突出“司法公正与否”单一要素,以不同实验情境中“司法公正与否”的变化,进而对照归纳被试者的行为变化;则能更清晰地凸显相关要素的相关性。本实验“司法不公能够影响合作与道德”的结论,也能够间接地支持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强调“司法公正”的社会分析或历史归纳,并支持当下司法改革中对“司法公正”的强调。

2、制度安排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对行为的决定,一种观点强调“内心确信”,而另一种则强调“外在环境”。如心学代表王阳明强调“理在心中”而非在“心外”,因此他强调用“致良知”来统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然而,这毕竟是圣人之道;而“圣人心如明镜,常人心如昏镜”(《传习录》上)。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外在环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更容易“气拘物蔽”(《传习录:答顾东桥书》)。传为佳话的“同归于寂”是王阳明“心学”理论的典型:“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你的心外?”(《传习录:钱德洪》)该段话固然强调了内在本性(本心)的极端重要性。但如果我们仔细思考,却发现外在环境其实也极为重要——能否激发内在本性往往在于外在条件。甚至对常人而言,这是最重要的条件了。为此,王阳明也不得不承认,“但在常人多为物欲牵蔽,不能循得良知”(《传习录:答陆原静书》)。王阳明受禅学影响较大,这其实就是“机缘”的问题。

诚如本实验中,多数人具有矛盾的两面性。虽然部分人在恶劣环境下能坚持自己的道德确信;但多数人还是受外在环境的影响。法治或者说公正司法的制度安排,对于提升多数人行为的道德性十分重要,甚至还可能通过行为调控进而影响其内心的道德观。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看,“制度安排就是最大的机缘”。此外,制度安排不仅对诉讼当事人非常重要,而法官也是人,也是处于制度安排中的人;同理,建立良好的法官待遇保障制度也非常重要。这也是本轮“司法改革”中广大审判人员的一大期望,也是不少学者呼吁的主张。

3、司法公信力以及社会的幸福安定感。诚如本实验数据的第二部分所证明的那样,司法不公正可以拉低包括善恶感、喜恶感在内的感觉评判和司法公信力。而不公正的状态会产生不满,从而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一旦司法不公导致公信力下降,民众对其不再信任或敬仰;则部分民众在失望之余可能会转向其他解决模式,甚至会重返“原初状态”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复仇模式(第二方惩罚);则社会安定局面就备受威胁。反之,司法活动只有符合公平正义,才能带来公平且稳定的第三方裁判预期,从而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合作的心理基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行为才是朝着提升而不是堕落的方向发展。这对我国现在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和“司法改革”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最后,学术研究是不断进步和完善的,我们的实验研究建立在之前相关实验的基础上,并对其重要的方面进行补充或修正,从而推动知识的进步。正如之前的实验可能会忽略相关的重要因素或解释力有限那样;本研究的解释力也是有特定条件的支持并限制的,也需要其他新的实验进行补充和完善,以薪火传承地推动相关知识的探寻。
沸腾的雪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7-15 06:43:34 来自: 中国北京
有意思,要是受试者范围再大点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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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llsoso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7-15 09:37:52 来自: 中国湖南湘潭
是受试者范围再大点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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