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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相关] 律师被撕裤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mcidg703190635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8 09:37:01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臭不要脸!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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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ilerenerqun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8 11:24:44 来自: 中国广东湛江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使与保障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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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来学灋作新民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8 12:21:21 来自: 中国辽宁铁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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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的老哥哥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8 17:44:35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有时候不是说你占理就得赢,特殊的情况下作战略性的让步,反而是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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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928398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9 08:03:4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新疆
filus 发表于 2016-6-8 08:56
将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解释为申诉信访场所为扩大解释

不懂别说话了,我见过很多诉服和立案一体的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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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无形60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6-10 15:36:49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轻描淡写罚酒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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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us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17 20:56:46 来自: 中国甘肃定西
18599283980 发表于 2016-6-9 08:03
不懂别说话了,我见过很多诉服和立案一体的大厅。

然后呢?存在一体办公的大厅就能说明原文中“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这个推理的正确性么?347号文第七条中原文“申诉信访场所……”,个别问题一般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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