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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相关] 立案登记制2015年5月1日实施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5-4-16 17:03:48 查看:2524 回复:3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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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罗书臻)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意见同时提出,要健全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处理。要探索建立司法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促进各类纠纷案件快速审结,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意见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点击查看更多法律行业精彩文章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aaa360 学法16级 发表于 2015-4-16 22:02:18 来自: 中国安徽安庆
晚上新闻联播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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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ao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5-4-16 22:40:57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规定是规定,还要看执行。如果只是看规定,我们的法律文件基本够用,但是执行起来一滩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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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lysr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5-4-16 23:32:04 来自: 中国河南洛阳
赞同楼上

我们之前的民事诉讼法也是立案登记制,何来的“审查制”,可十八届四中之后,“立案审查制”硬生生成了个法定名称了,似乎以前立案审查制就是光明正大合法的。

现在所有规定的那些措施,其实以前的法律多数都有规定,但硬是给执行走样了,为什么?利益而已。

而这个利益,不是上面再强调一遍就能解决的。

比如这次看似铁律的规定,仍然留下了一个“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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