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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h: 本人探讨一下: 甲的行为应构成招摇撞骗罪。
木石前盟: 甲本来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啊
hsh: 我认为:1、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2、乙是主犯,甲是从犯; 3、犯罪行为为“甲、乙冒充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已帮助老家小孩报考大学为名骗取
木石前盟: 由于乙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对甲说可以帮助甲当上该单位的领导,可以帮助老家小孩上学,所以乙肯定是诈骗罪。但甲的行为由于没有非法占有这个目的,所
hsh: 你的意思是说,他们连共犯都不是?呵呵
木石前盟: 问题就在于虽然甲虚构事实使他人错误的处分了财产,但甲没有非法占有这个目的,乙在供述中承认是利用甲,甲对乙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所以能不能定罪要向韩老
hsh: 呵呵,是我理解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