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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支持韩友谊不能犯无罪 反对司考不能犯未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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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支持韩友谊不能犯无罪 反对司考不能犯未遂论!!!
w-xh1986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1 00: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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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2005年卷二第七题那个误奸男人而被捉的甲 已经让我相信不能犯未遂所谓的危害性论调,即对于已经进入实行行为的不能犯,其实行行为已经证明了其主观恶性极大,对所要保护的法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故应按未遂犯进行有罪处罚。可是转头想了想迷信犯的无罪论断,突然发现这里有一个相悖的逻辑问题。
举例 甲想杀丙因迷信把香灰放进丙的饭里 乙同样想杀丙 把香灰误当砒霜放进丙的饭里 针对此二者而言,首先 二者侵犯的都是同一法益 生命权 其次二者都实施了客观行为 再者行为都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危害后果 为什么迷信犯就是无罪 而不能犯就是未遂呢 还是回到开头 即主观恶性不同 不能犯这次没作案成功 极可能下次就成功了 而迷信犯属于精神有某些不正常的 下次在作案以及作案成功可能性都比不能犯低 所以危害性比较小一点 可是以主观在想什么来作为定罪依据 这岂不是在惩罚思想犯 正如你不可能推论出不能犯下次就一定会犯罪 迷信犯下次就不会不换种不迷信的方式犯罪一样 定罪的标准是主观的思想和客观行为相一致 而针对此次作案而言 迷信犯和不能犯客观行为上都没有任何的因果力 不构成客观行为上因果联系 主客观不一致 定有罪就是惩罚思想犯 所以都应该是无罪!!!
唯一还能解释通的是法律拟制 即刑法直接把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 恕我愚钝 至目前为止还没看到任何关于这种拟制的法条 而且我也觉得 以韩友谊在刑法司考上的地位和
经验
不至于有这种法条拟制而不知吧?(不过话说回来 我也没想通为什么韩先生看过05年第7题还能这么笃定的在5年后的司考复习中仍认定不能犯是无罪) 不过我不是个人崇拜,我觉得真理是在韩友谊这一边,司考命题组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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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sehai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7 00:56:35
唉,想过就放弃自己的想法吧。
紧密团结在以出题老师为核心的司考观点周围,在思想上时刻与出题人保持一致。异议观点留到不考了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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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201009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9-3 13:01:33
现在都改了嘛,出题老师也换人了嘛。都是绝对不能犯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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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xh1986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9-4 22:48:38
嗯 现在的观点是划分的 绝对不能犯无罪 相对不能犯即对法益仍会有威胁的按未遂论处 强奸男人肯定是无罪了 但是如果男人旁边还有另外一个女人 就还是未遂 换个比方 甲以为稻草人是仇人乙 开枪射杀 无罪 但稻草人旁边田地里有农民劳动 则仍是认定为不能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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