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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诉 原 创 口 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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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诉 原 创 口 诀
zhaoliangcang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6-27 07: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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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诉 原 创 口 诀
详细的可以去资料区刑诉板块下载,我发的09指南针强化汪海燕WORD彩色笔记
这是我去年制作的口诀,今年也可以拿出来用一下,希望能对大家复习刑诉时有所帮助
所有口诀均为原创,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喜欢的就拿走,不喜欢的绕行勿喷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 15 条)(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侦查阶段
应当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不起诉
审判阶段有罪的
裁定终止审理
审判阶段无罪的
判决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轻追特告死
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解释》第 1 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侮诽暴虐侵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非法入侵住宅,侵犯通信秘密
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
伤重遗信入伪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
(1) 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特殊主体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般主体 :破坏选举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
双非双暴破刑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低级别是中级)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自诉案件)。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危无死外---中级审
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1、2、3绝对排除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无限剥夺限制被执行刑罚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公检法国监陪审利害的外无人
注意:4、5、6、7 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审判阶段);指定的主体(法院);前提(没有委托辩护人);被指定的对象(只能是律师);情形)★★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
(A)盲、聋、哑(三者其一即可),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开庭审判时候的未成年人,
(D)可能判处死刑(没有无期)
盲聋哑限制18死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的(可以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犯通越追------饭桶越狱逃跑要追捕】
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无)没有被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有2无,保证人
第126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原口诀:集团犯罪交流涉及面广)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交边集团流窜面难
审判委员会(范围和程序)(注意:独任制审判的案件也可以提交)
范围:重大,疑难、复杂。
刑诉解释114条,4种情况
A拟判处死刑的
B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C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D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抗分响死
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决定延期审理
需要向法院申请
新的证人,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勘验(1个月,不算在办案期限内)
补充侦查(重新计算)
回避(暂停计算)
变更辩护人(10天,不算在办案期限内)
变更、追加起诉的(重新计算)
新人物补充回避辩护更加诉
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理由都不需要向法院申请;期限计算不同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文书:决定)期限:重新计算
病逃不抗拒,裁定中止审,简易转普通,决定重新算
六、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普通程序)最终判决必须是有罪判决
1 、适用的范围 下列案件不适用:(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
盲聋哑的外国人响死,被告认罪不是罪,不认罪、不同意
《解释》第193 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自诉只告部分人,判后再告不受理;放弃告诉再自诉,不受理可另民诉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决定中止审理,按公诉或自诉1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A剥夺政治权利
B没收财产
C自诉的案件第三类
D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
E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F盲聋哑
G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剥夺没收的公诉转自诉中,否认事实的复杂共犯为盲聋哑作无罪辩护O(∩_∩)O~
B、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引起案件的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程序不公的四种情形:
违反公开审判
回避
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公开回避剥夺限制组成不合法
3、申诉的理由
A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B原来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
C适用法律有错误;
D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新证不充有矛盾,法律错误贪徇枉
3、执行停止的情形。
A可能有错误
B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和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C罪犯正在怀孕
误功孕---停止执行
十一、监外执行★★
1、对象——有期徒刑、拘役
2、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婴儿为1岁以内)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自伤、自残不适用)。
★★有严重疾病的孕妇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的1岁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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