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 收藏

[刑事实务] 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4-5-23 22:49:49 查看:7118 回复:1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来源:学法网 红网 法邦网 现代快报

  作者:赵查理 易轶 倪军

  孩子学习成绩不好,父母难免难过,看到孩子又抄作业,更是“恨铁不成钢”。于是,打一顿,让孩子长长记性,这是很多中国家庭教育孩子的方法。惩罚的目的原本是改变孩子的不良习惯,然而19日晚上,就读于杭州下城区某小学四年级的女生小莉,却因抄作业被当保安的父亲过度体罚致窒息,后经医院长达15小时的竭力抢救,还是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5月21日《青年时报》)

  1、案件中的父亲,以故意伤害致死处罚更为恰当

  女儿抄作业被父亲打死,令人震惊。打死女儿的父亲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对此,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律师易轶认为,所谓故意伤害,就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这种非法侵害必须达到对他人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程度;主观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致死也是故意伤害罪,死亡只不过是故意伤害的一种加重情节而已。在这里,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对死亡结果则是一种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女儿抄作业被父亲打死,悲剧就在不经意间发生。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是有区别的,但实践中人们却往往分不清这两个罪的区别。案件中的父亲,以故意伤害致死处罚更为恰当。

  2、此案属激情犯罪,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倪军律师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邻里纠纷、家庭伦理引发的恶性案件,很有可能属于激情犯罪,一般不会判处死刑。该案中,父亲打死女儿主观上并非其本意,是过失致其死亡,因此最终还要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作进一步定论。

  3、保护儿童一事,法律触角必须进入家庭范围

  虐待儿童是个全球性问题,但“因为爱你,希望你好,所以打你”却成了典型的中国式诠释。小莉的父亲信奉这样的思维,多少皮肉之苦加诸女儿可想而知。然此次抄作业被打成了最后一次,因为被绑女孩最终窒息致死。这是一出悲剧,小莉已感觉不到疼痛,但再多的忏悔和泪水,也救不活枯萎的花朵。社会大众虽为此震撼,小莉们的悲惨却还会上演,因为家庭暴力即犯罪行为的观念还有万里之遥。

  从家庭生活来说,家长的角色和强壮的身体,让父亲在小莉面前占有优势,他既可以主导家庭生活的走向,还可以决定子女的教育方式。小莉父亲简单粗暴,于是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恨铁不成钢等就成了教育子女的信条,暴力就成为家庭教育的内容。这是身体和心理的双重虐待,即便小莉侥幸躲过此劫,未来也很难形成健全人格。

  从法律保护分析,中国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才让家长敢把暴力施加到子女身上,外人即便看到也很少干涉或制止。只要家庭暴力还未升级为刑事案件,即便报警公权力也很少提前干预,因为我国法律对儿童的保护远远不够,因为没有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执法者一般自认为是消极处理态度的调解者身份。

  从社会思维而言,家长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当成人身依附关系,导致子女很难获得和家长一样的平等权利,无论是溺爱还是挨打,都丧失了选择的自由。或者说,传统社会思维仍有很大影响,在家长面前,即便子女已经成年,只要还没结婚生子组织家庭,成为家庭生活的主导者,就不具备完整的社会权利。

  与其相比,西班牙一位华裔女性帮儿子刮痧治病,老师发现瘢痕之后立即报告警察,儿子被送往福利中心,母亲被抓并依法起诉。高价请了律师和专家,详细解释了刮痧问题,在法庭上经历多次博弈才夺回监护权。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因为,美国、西班牙、英国等国家的法律,对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都采取“零度容忍”原则,包括家庭暴力及虐待子女。用完善的法律保护儿童权利,正是我国保护儿童的最大短板。

  为了让其他儿童不再重复小莉的悲剧,在保护儿童这一件事上,法律触角必须进入家庭的范围。不仅要断一断家务事,还要区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界限。也就是说,急需将现有的法律整合,出台“家庭暴力保护法”,只要发现家长虐待儿童,就剥夺他们的监护权,由国家专门机构代为抚养。也就是说,公权力必须成为秉持积极态度的执法者和服务者。而且,不妨借鉴美国警方介入反家庭暴力运动的经验,执法者不但要预防犯罪,还要参与社区建设和解决各项问题,第一时间发现虐待儿童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就我国儿童面临的严峻现状而言,仅依赖法律的保护还不够,因为公权力的干预很难立刻取得预期的效果。故此,还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调解制度,法律之外还有专门的“调解条例”用温和的方式解决冲突,不中断父母和子女的接触。积极的公权力是调解的保障,二者并行不悖。

  父女关系十分亲密,但亲密的伤害带来无尽的痛苦,从对侵害人权行为“零度容忍”开始,通过宣传、调解等办法,厘清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界限,才能让亲密更长久,让伤害去无踪。
dikst123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4-5-24 09:00:56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对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都采取“零度容忍”原则,包括家庭暴力及虐待子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帮助小怪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5-24 14:53:50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中国在方面应该更加的完善法律制度才行,切实做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ranklysr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4-5-24 15:34:58 来自: 中国河南洛阳
至于体罚的“零容忍”,各国本身就有不同的看法,都是结合本国的历史文化来看的

即便我们理想中的“人权天堂”的欧洲,很多国家的立法中,甚至都明确家长或者老师享有适当的体罚权,他们也认为适当的体罚属于教育的一部分。

比如我们上学时,从小学就有“小霸王”了,如果按照现在某些人所谓的“科学教育观”,既不能体罚,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开除他,那么只剩下一条路,就是放任他去欺负其他同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VISWOMAN 学法7级 发表于 2014-5-24 18:07:35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这个不是“激情犯罪”,被害人不存在导致受到侵害的任何“过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alvren365 学法14级 发表于 2014-5-24 19:52:09 来自: 中国天津
呵呵   同意地板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希明同志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4-5-24 23:33:39 来自: 中国湖南益阳
适度即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蔡蔡专属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5-25 11:12:28 来自: LAN
中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确很欠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成长的毛毛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5-29 10:17:49 来自: 中国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
中国传统教育,棍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悲哀。。。回复 1# 法眼天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司考599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6-2 09:20:49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过失杀人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友热议

    11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