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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4月2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 二、是该条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 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针对上述问题,此次出台《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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