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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一批新法律法规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4-4-1 22:56:48 查看:3944 回复:9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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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电(记者王思北)2014年4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将正式实施。如下:

  1、出租车司机不得挑客拒载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日前批准发布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范明确,出租车司机在运营中,乘客上车前司机禁问目的地,不得挑客,除包车服务外,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不得绕路。

  规范要求,出租车司机需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前和运营中忌食有异味食物,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等。

  规范还规定出租车司机应使用包括“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带”“请记住我的车牌号”“您需要打开空调吗”等26种中文和英文用语。

  此外,出租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电召预约服务。对于乘客投诉,应在24小时内处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乘客。

  2、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印制,不得在境内加贴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自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公告表示,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公告明确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公告要求,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

  公告还要求,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的规定,办理注册。

  3、“有机产品”标签不得随意标注

  4月1日起施行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加强对有机产品的认证管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

  办法明确,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办法指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办法规定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此外,对于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4、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将从严管理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日前公布了新制定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办法表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涉及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办法明确,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对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虚报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等违纪行为,办法要求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更多独家、独到、精彩原创的法律、律师、司考文章也可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后”查看历史消息“。
cindy520 学法7级 发表于 2014-4-1 23:15:20 来自: 中国江苏盐城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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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goo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14-4-2 11:40:30 来自: 中国广西贺州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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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龙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14-4-2 17:30:12 来自: 中国辽宁朝阳
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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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ong2121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4-4-13 15:24:02 来自: 中国河南焦作
学习啦,今年得加把劲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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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ting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5-1 06:48:54 来自: 中国河北秦皇岛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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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萍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5-4 20:08:29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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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zhi125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6-26 10:38:56 来自: 中国湖南邵阳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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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小兰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6-28 19:53:25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已收藏,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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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823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9-15 09:16:04 来自: 中国宁夏银川
谢谢楼主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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