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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就首次“被告人”在法庭上和“律师”排排坐,接受《方圆律政》专访

   
山野一村夫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4-3-5 22:26:09 查看:6826 回复:19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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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您好!
背景材料:
2月26日上午,新郑市人民法院庭审时脱去刑事被告人马军(化名)的黄马甲,去掉手铐,而且首次将原先的“四方格”变成了“三角形”,刑事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并肩而坐。
2013年12月23日,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试行意见》,主要从五方面去除庭审中对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一是被告人不穿囚服。二是对被告人不使用戒具。三是不对被告人设置囚笼。四是为被告人提供记录用纸笔。五是不给被告人剃光头。
1、对此,您认为意义何在?
对于这一举措,我个人是举双手赞成的。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被告人不等于罪犯”是无罪推定的首要之义,具体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但就是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以往的刑事诉讼中被实践中的“犯罪化标签”无限的弱化了。新的《意见》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并且,我们也逐渐意识到法律原则如果没有具体的举措加以落实的话,这项原则将被束之高阁,原则也成为了空谈。新的《意见》实际上是对多年来被无限弱化的法律原则的补救,虽然看似迟到,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我个人更看重他的积极意义。
对于为被告人、上诉人提供纸笔,也是对当事人自行辩护权利的有效保障。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本人在开庭的时候,除了制作开庭笔录之外是一定要有草稿的,这是我们的庭审规则以及人类的遗忘规律所共同决定的。
2、这对我们律师又意味着什么?
首先是机遇,无罪推定原则被更大程度上的落实了,律师辩护成功的空间也大了,并且律师和当事人能够坐在一起,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更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以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其次是挑战,以前被告人、上诉人坐在法庭的中心,离辩护人很远,现在就在辩护人身边,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辩护(当然我这里指的不是针对审判结果的有效辩护,而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细致的发问、质证、和辩论),辩护人有可能将直接面对自己当事人的质询。
3、作为律师,又应该借此做些什么?
当然是更加细致周到的庭前准备工作了。首先是风险防范,客观的说,被告人、上诉人当庭劫持、乃至伤害辩护人的风险客观存在,所以辩护人在庭前一定要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告诉他们不理智的行为只会让事情更糟,并且要努力把当事人的注意力集中到案件本身上来;
第二是更加细致的会见工作,辩护人应当在庭前对当事人进行全面的辅导,一是详细讲解庭审程序,二是调整当事人开庭时的状态,三是对庭审发言进行分工;
最核心的还是阅卷准备工作,还是我之前谈到的有效辩护问题。当前以我个人的实践经历来看,律师工作的最大短板还是出在不能进行有效的质证,即不质证、简单质证,而往往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与控方争辩,而这样的辩护方式可能就会遭到自己当事人的质询或是非议。
4、为什么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刑事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戴戒具呢?
剃光头、穿囚服,主要是监管羁押场所为了便于监管的操作,但是延伸到了法庭上,就成为了“犯罪化标签”。根据我个人的经验,被告人在开庭时,往往已经被羁押三个月以上了,再配上光头、囚服的形象,确实很容易给人一种标签化的印象。戴戒具,主要还是为了防止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的行为,但是随着我们侦查及安保措施的不断提升,以及被告人本身的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做法的必要性越来越低了。
5、现在舆论普遍有一种担心,就是怕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劫持甚至伤害辩护人,您怎么看?
据我所知,持这种担心的人恐怕都是不了解刑事辩护工作的人,即便他是律师。我个人曾经为一些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辩护,包括杀人碎尸的,也包括打算在国贸桥上自焚的,但在我看来他们都很可怜,有些也很可悲,他们背后都有一些不为人知的故事,只是除了辩护人之外没人愿意听也没机会听。被告人和我之间有着相对其他人更充分的信任,并且我也会告诫他们不要做傻事,所以我也相信他们不会做傻事的。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辩护人和被告人就想驯兽师和猛兽的关系,看似冤家对头,实际上是表演的搭档,而法官就是观众。虽然偶有事故发生,但绝大多数驯兽师选择信任自己的猛兽,这源于自信和职业操守。
6、真的一点担心都没有么?
应该说多少会有一些,因为我们的被告人当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具有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人的定罪往往依赖于“犯罪时具有全部或部分判断力即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但没有一份文书、一个司法机关能够确认被告人在庭审时是具有判断力且情绪始终稳定的。这种担心并非胆怯,而是我们确实不知道他们在想些什么、可能做出怎样的反应。
7、您觉得还有什么欠缺?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首先,既然目前已经开始试行这种庭审模式,那对律师法庭发言的豁免权已经是必不可少的了。这项权利律师们已经争取了多年,但始终没有落实,如果这项权利再不落实的话,那么律师因和当事人沟通案情导致当事人改变供述与辩解的情况,从而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事情是可以想见的,这对辩护权乃至基本人权又是另一种更大的损害;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的。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活动,既然已经试行被告人和律师坐在一起,那么刑事审判庭也是可以如此布置的。现在法庭的布置已经由“四方格”变成了“三角形”,这里的“三角形”实际上还是“等边三角形”,而实际上现代的庭审模式应该是“等腰三角形”,即控诉双方平行面对法官。不要小看这种调整,庭审布置的细微变化,实际上是司法理念的大幅提升。
说到底,现有的公诉人绩效考核方式需要改革。过分强调“定罪率”,只会迫使检察官利用一切手段将被告人入罪,但实际上现代司法理念是检察官经过审查之后确信被告人有罪就可以提起公诉,律师就证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辩护争取被告人罪轻或无罪,法院居中裁判,仅此而已。前几天我在微信上看到一句话“一个成功的无罪辩护对于检察官来说就是灾难”,这种倾向是很可怕的,也是不符合人类的客观认知规律的。
总之,被告人和我们一样,也是活生生的人,只不过他们是一群可能做了错事的人。我们要以对待人的方式来对待他们,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这,就叫做文明。
克己明德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4-3-5 23:33:06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厉害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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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己明德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4-3-5 23:34:09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这些回答你提前打了草稿么,还是不加思索就说的这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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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山野一村夫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4-3-6 07:53:13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3# 克己明德
这是一次书面采访,记者吧问题发来,我书面回复。即便是当面采访,通常也会预先发来问题的。
这个问题我倒是思考过,所以直接就回复了,但是谈哪几点、先后顺序,还是要打草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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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墨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4-3-6 12:02:46 来自: 中国台湾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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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sage 学法19级 发表于 2014-3-6 13:22:31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无数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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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yi200800 学法网[实习律师] 发表于 2014-3-6 13:53:37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郑大状,给你3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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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山野一村夫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4-3-6 16:15:35 来自: 中国北京
谢谢各位!还是希望听听大家有什么不同的想法或是补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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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山野一村夫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4-3-6 16:20:09 来自: 中国北京
郑大状,给你32个赞。
luoyi200800 发表于 2014-3-6 13:53

谢谢!为什么是32个,跟杨坤有关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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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710 学法4级 发表于 2014-3-6 17:02:10 来自: 中国北京
郑大状,给你3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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