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水平比较低,随便谈谈。
“死磕派”辩护不同于“技术型”辩护的实质,就是越过了跟公诉人对抗的传统模式,直接跟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因对抗的对象由公诉人变成了法官,才成其为“死磕派”。
这个不叫“死磕派”,叫“顽固派”。
我认为的“死磕派”是跟公安、检察死磕的,叫“死磕派”。
1. 公安是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朵奇葩,是社会主义国家的XX工具。
Zhen压,巩固共产党执征地位, Wei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He谐,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侦查原是军事学中的术语,大概是指“暗中观察”,如侦察机,侦察兵。
中国所谓的刑事侦查,就是国外的“犯罪调查”。
一般警察局管“治安”,司法局管“犯罪调查”。如美国的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卷四第三题的“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在很多国内侦查教科书上都有,叫查明犯罪事实,现在应该叫做查明案件事实了。
我们国家的刑诉法修正案的部分内容,抄的是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刑事诉讼程序正当。 但抄的并不完全。
2.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又一个怪胎,检察官可以监督法官,千古奇闻。
他国是司法监督,我国有政法委,是监督司法。
他国是民主监督,我国有统战部,是监督民主。
他国是媒体监督,我国有宣传部,是监督媒体。
他国是下级监督,我国有组织部,是监督下级。
他国是群众监督,我国有纪委,是自我监督,还不错,没有~
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政治局立项,人大表决,人大通过,不错,还走个形式。
我国的司法程序是公安写口供,检察院写指控,法院写判决,不错,也走个形式。
不能完全说判决书都是写好的,公检法都是串通的,律师都是走过场的,但是吃这行饭就怎么回事~
西方国家的检控官就是政府的律师,大概也隶属于司法部。
回帖时是2013年9月,西方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已经实行了200多年了,我国才实行了200多天。
中国的“杀人偿命”有其思想渊源,佛家的因果报应,儒家的专制统治,前者是实体,后者是程序。
我学习比较差,是过不了司法考试了。
我认为我国法律的天平是向控方倾斜的,99%的犯人都该减刑。
希望各位律师,能帮助弱势群体,偶尔死磕一下,积极接案,积极会见,积极取证,积极辩护,积极上诉。打几次漂亮的刑诉官司。
另附,陈某某,50年生。1973年全岛律师考是第一名,1974年以法律系第一名毕业,1979年为美丽dao事件辩护律师,1981年,当选台北市议员,1985年,当选台南县县长,1988年,进入中常委,1989年,当选立法院立法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