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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刑辩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3-8-17 18:19:35 查看:3731 回复:8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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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李某某案引发的……

  8月4日,李某某(着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案的法律顾问兰和,因不堪忍受手机24小时不间断的骚扰甚至死亡威胁,正式向警方报案。

  当被问及为何要选择报警时,兰和透露,“每天上百条的人身攻击短信我都可以忍受,一般的侮辱、谩骂,我就当作是个人情绪发泄,但最近接连收到几条‘要命’的短信,就不只是情绪发泄的问题了,所以我决定报警。”

  随后兰和向媒体记者展示了几条他收到的短信,包括“你知道网上有多少人要你死吗?一定有人替天行道”、“你收了李某某的钱,就颠倒是非,老子们要杀了你全家”,几乎全部是以谩骂、诅咒为主。

  更有甚者,还有网友把兰和的照片PS成葬礼现场的照片,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恐吓。

  一个处在风口浪尖的群体

  “兰和的遭遇,是刑辩律师现状的一个缩影;这个工作越来越难做,是不争的事实。”省内一位不愿具名的李姓刑辩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他在入行之初,就曾有前辈告诫他,“做什么,别做律师;做律师,别做刑辩律师。”

  “当时我不信这个‘邪’,执意成为了一名刑辩律师。到现在执业五年多,深感这条路的艰辛,已经决定放弃,以后会以公司法务为主。”

  李律师表示,刑辩律师之难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一点就是要承受不为外界所理解的痛苦。

  “有时候和朋友说起正在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他们都会觉得我是在替坏人说话;还有人甚至认为,正是因为有了刑辩律师,才让一些‘罪大恶极’的人逃脱公正的判决。每每这个时候,我都是百口莫辩。”

  聊起律师兰和报警一事,李律师认为,原本律师不该成为李某某案中的焦点人物,可是这起案件着实触发了某种积压已久的社会矛盾,而且案件在互联网上不断发酵,以至于作为李某某的代理律师,也不可避免地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在网上,一名叫赵征的律师撰文指出,“近年来,律师的辩护道路之艰难,执业环境之危机,无不透露着一种信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正面临严峻的挑战。”

  而来自全国律师协会的一组数据,也印证了赵征的观点。全国律协作过统计,从2002年至2012年,十年间我国有110位刑事律师获刑,在中国愿意做刑事辩护的律师越来越少,刑事案件辩护率还不到30%。

  替“坏人”说话?为当事人说话!

  “用一句话形容你眼中的刑事辩护律师”,近日记者以此为题随机采访了十余名普通百姓,超过八成受访者脱口而出的答案是,“他们就是专门收钱替坏人说话的。”

  面对这种现实,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的李慧源律师颇感无奈。这位执业近20年、办理过较有影响的刑事辩护的老律师激动地说,“医院替‘坏人’治病就没问题,为什么律师替当事人说话就不行呢?”

  李慧源告诉记者,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写进《律师法》中的规定,“怎么在他们口中,就变成了是替‘坏人’说话呢?!”

  对此,同样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北京律师朱勇辉,则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在一次研讨会上,朱勇辉律师曾表示,“刑辩律师是为坏人讲话的”这句话既对也错,它反映出人们对刑辩律师既了解又误解。

  “为什么说这句话对?因为律师的法定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职责要求律师在工作的表现形式上,就是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话,所以,所谓律师为‘坏人’讲话其实就是对律师职责的最直观表达。

  那么,为什么又说这句话错呢?因为这句话的前提是错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宣判,任何人均不得被认为有罪。被告人既然还未定罪,也就不是‘坏人’,那么,所谓‘律师为坏人讲话’的说法也就不能成立了。”

  “我想说,在律师的眼里,没有坏人,而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在法院终审定罪后,被告人在法律上已经被认定为坏人,仍然享有包括申诉在内的相应权利,他们行使这些权利时,需要得到,也应当得到律师的专业帮助。”

  朱勇辉律师的观点是,刑辩律师的职责不是为“坏人”说话,而是为当事人讲话!

  被“群殴”或因自身言行不当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刑辩律师的群体中,有的刑辩律师为过分追求辩护效果,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过程中存在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正如律师界泰斗张思之在谈及刑辩律师的处境时曾讲过这样的话,“一些当权者把律师当敌人了,公众对律师的印象也很不好,当然律师自身的问题也很严重。”

  “作为同行,在得知兰和律师的遭遇时,起初我是深表同情的,但细看他的一些言论和做法,我认为他的遭遇与他不当执业有一定因果关系。”沈阳刑辩律师王守志说。

  为了印证自己的观点,王守志律师列举了兰和的一些做法,并指出了其中不当之处。

  王守志认为,李某某的母亲梦女士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某强奸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此为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兰律师对此不可能不明知,作为李家的法律顾问,他有义务向梦女士提供正确的法律意见,应极力劝阻梦女士不要向法院提交该申请。而事实上,兰律师非但没有阻止,反而对梦女士要求公开审理的行为大加赞赏(兰律师在微博中写道:‘在隐私与真相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这让律师同行疑惑不解。”

  “兰律师将梦女士公开审理的申请通过微博方式公之于众,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是违法行为。梦女士向海淀法院提交的公开审理申请书,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具有国家秘密属性。此法律文书虽系梦女士本人书写,但提交的对象是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允许,梦女士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无权向社会公布。”

  王守志认为,李某某等五人轮奸犯罪行为是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兰和作为李家的法律顾问,不可避免地身处舆论漩涡的中心,处于风口浪尖之处,在处理这类敏感性案件时应当客观冷静,低调处事。面对媒体时,应当谨言慎行,避免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尤其是避免使用带有挑衅性、误导性的语言。既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顾及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感受,避免不当言论伤害被害人及其家人。

  8月2日,《法制日报》的记者就“热点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该如何摆正位置”,采访了曾经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

  “任何辩护策略,都不能背离起码的职业伦理。”钱列阳律师表示,有的律师本意是使用一些诉讼策略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最终目的,但方法不当效果会适得其反。比如在案件审理之前利用媒体造势,借以影响舆论走向,进而左右法院判决的做法,常常会“玩火自焚”。

  钱列阳提醒身处热点刑事案件中的律师们:“当你不知道该做什么的时候,至少要知道什么不能做。”

  【专家观点】刑辩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陈爽

  莎士比亚曾经说过: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光所有的律师。可见,古今中外,不计其数的人对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着种种偏见和误解,甚至有很多刑事辩护律师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击和报复,利用网络等其他的手段对辩护律师进行名誉上的攻击更是屡见不鲜。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报复问题和刑事辩护难问题,从来都没有得到缓解,甚至愈演愈烈。原因有三:

  一是有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律师的职责和工作性质。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天职。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协助被告人追求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是监督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维护者!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很多人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职能缺乏必要的理解与支持。人们对辩护制度的正当性还缺乏正确的认识。实际上,律师并不代表正义,委托人的利益才是第一位的。

  二是,公众在情感上不能接受辩护律师为“坏人说话”。

  “律师为坏人辩护,所以律师也是坏人”的观点,在中国社会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并不是“助纣为虐”,律师是为保障有罪的人得到公正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有人问刑辩专家律师田文昌老师: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因为他可以为老百姓的利益誓死力辩,也可以为很多的杀人犯和贪污犯辩护,很多人接受不了这个事实。美国的马歇尔有一段名言:“律师是公众的仆人,就像病人需要请医生为其诊治一样,当一个人受到指控时,他完全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他的聘请,乃是履行神圣职责。为当事人辩护,并不等于为他开脱罪责。”

  三是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个别律师做出了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事情。如个别刑事辩护律师违背法律,超越底线,故意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据、“替坏人说话”、充当“当事人和法官之间贿赂的皮条客”等,以至于毁坏了律师的形象,使人们丧失了对法律和律师的信任,甚至和司法腐败联系在一起。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辩护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司法公正面临极大挑战,但是辩护制度是保护被指控人权利的需要,同时也是司法公正和法律专业化的需要,刑事辩护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总之,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希望世人改变偏见,理解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实际上,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面对众多的误解与压力,还要面对来自当事人、委托人及被告人亲属、证人、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同行律师、社会公众误解和媒体误导等诸多风险,《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更被誉为是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克之剑”。面对着这样的职业困境和危险,又没有国外律师那样的完善保障,希望刑事辩护律师,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践行法治精神,用实际行动向社会,向所有的人证明,刑事辩护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来源: 辽宁法制报 作者系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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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dong2012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3-8-18 00:26:45 来自: 中国四川自贡
沙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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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纵横 学法10级 发表于 2013-8-19 08:41:58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这里的价值观不是“好”就是“坏”,以前的那种宣传都是造神,一些完美无瑕的人物横空出世,自此参照物就遥不可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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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工匠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8-28 16:53:17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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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Low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9-5 14:38:26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在国外一些国家,对于无罪辩护会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调查,这其实也是考验法律人对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判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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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ve_fly193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9-16 16:22:30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兰和的确有太多执业不当的地方,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忘记执业合法性优先了!威胁来了就怕了,当初信口雌黄的时候干什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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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野一村夫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3-9-16 17:25:08 来自: 中国北京
田文昌老师给律师的定位我认为最客观: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极力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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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3-9-17 15:41:40 来自: 中国北京
惊闻他竟然是北京某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二级合伙人,了解到律所的名字,我都觉得汗颜。真的不能认同他这种挣钱和出名的方式,作为专业律师给梦鸽出的都是什么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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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棋流火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3-9-17 18:55:52 来自: 中国宁夏银川
我认为律师就是拿了钱,尽量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好了·~~~~~当然是在法律限度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无节操、无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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