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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女律师收到情书后的回信

 
camushe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7-8 17:39:56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受胁迫合同是可撤销,不是无效。另邀约对象可以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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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ranger 学法4级 发表于 2013-7-8 19:58:35 来自: 中国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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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鱼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7-8 21:20:16 来自: 中国山东潍坊
haha,在紧张的学习之余可以开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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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丽阳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7-9 15:48:41 来自: 中国河南商丘
写得很专业,也很有趣。超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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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cr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7-9 16:27:32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果然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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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c999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7-10 17:20:49 来自: 中国河南漯河
我滴神  这简直是神来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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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麻瓜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13-7-11 09:13:22 来自: 中国贵州毕节

女律师给出的情书回信



火力不够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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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nong1984 学法4级 发表于 2013-7-11 10:03:40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牛逼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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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抑扬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3-7-11 10:24:52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这律师法学功底不怎么地吖。

1.情感活动是绝对的私领域,法律对情感私领域的调整范围极其有限,因此用法律规范的眼镜看待情感问题根本就是大大的谬误。

2.合同的本质是债,感情根本不可能用债行为去规制。

综上,本文是个好段子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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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而一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7-13 09:10:59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那位仁兄找错多对象了,女的被毒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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