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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新提名委员、律师黄廉熙。徐日丹 摄
正义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徐日丹)律师如何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又如何实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良性互通?面对记者的提问,作为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新提名委员、律师黄廉熙打开了话匣子。
影响范围大的事项,应有律师参与
“公、检、法、律是一条完整的司法职业链,法律工作者应该是一个法律共同体,共同维护着司法公正。”黄廉熙说。
黄廉熙坦言,在一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中,仍有将公检法三家视为是“内部人”,而将律师视为是“局外人”,甚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排斥或干扰律师工作,“这种观念和做法,既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不利于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司法公正的形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接触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广泛接触各类社会纠纷,对社会矛盾有着深刻的理解。黄廉熙建议,进一步发挥律师作为沟通桥梁和矛盾化解器的作用,为社会和谐作出应有贡献。此外,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重大项目、对外投资及其他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事项,应有律师参与,依法制订方案,防止暗箱操作。
律师权利行使不畅时应有救济渠道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相关权利有了重大突破。
对此,黄廉熙指出,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否得到充分的行使,其实质是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保护,也是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实现的大问题。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权等权利,但实际操作中,上述权利的行使并不顺利。”黄廉熙呼吁进一步落实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给予律师工作更多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上述权利在得不到顺畅行使时,还应有救济渠道。”
法律工作者应当实现良性流动
“只有丰富的社会历练,才能对社会和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有深刻的理解,审理起案件来自然也更契合群众的关注和期待。”在黄廉熙看来,一个比较好的司法经历应该是,先在基层从事律师等法律工作,待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和司法实践经验以后,再进入检察院、法院。
对此,她呼吁进一步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打破壁垒,对现有人事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进行优化,形成法律界人士相互流通的好机制。
黄廉熙指出,在我国,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执业资格是相同的。只要在身份上采取一些转换措施,就可以流动起来。特别是在北京等地,国家公职人员与社会人员的养老、医保体制已经接轨的区域,是有条件这样做的。来源:正义网 作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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