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共同实施对丙的侵权行为,致使丙因身体多处受伤而花去医疗费约6000元。如果丙起诉请求赔偿60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丙只起诉甲,人民法院不应当追加乙作为共同被告
如果丙只起诉乙,人民法院应追加甲作为共同被告
丙在诉讼中不得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因为甲与乙是共同被告
如果丙在诉讼中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乙对甲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参考答案:A,C,D
您的答案:B,C,D ×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共同侵权的案件,被害人不是有选择起诉的权利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