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探讨一下一个法律实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与《交强险条例》关于医疗费超过一万元的赔偿方式,比喻某车只购买了强制险,致行人受伤,该车负全部责任,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为2万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5万元。如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车主驾驶员可以免赔,因为总数没超过12.2万元,如果依据《交强险条例》,则车主和驾驶员要承担1万元。此种案件在浙江判车主和驾驶员不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只承担诉讼费。如果在安徽判,则车主和驾驶员要承担1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同属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官怎么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搞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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