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A,《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任一机关请求国家赔偿。选项A正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在选项B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甲。《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选项C中复议机关并没有加重损害,故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乙;而选项D中复议机关加重了甲的损害,应该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故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丙和丁,双方各自承担100元的赔偿责任。选项也C、D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