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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关于狗咬人事件哪个判断正确?[2010年7月12日]

   
幽萳幽萳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12 17:28:16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刚才我也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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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萳幽萳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12 17:30:04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刚才我也选ABD
幽萳幽萳 发表于 2010-7-12 17:28



    看了法条以后,现在侵权责任法地78条,的免责事由,不再包括第三人过错了,即使是的话,也仅限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该题是一般过失而已

所以不选B了,只有AD  明白了么  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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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美少女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12 17:32:48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d   至于A有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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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头_火锅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0-7-12 17:37:52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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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12 17:37:51 来自: 中国安徽合肥
我选AD,我认为逗狗的那个人承担的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最终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狗主人,因为根据79条“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狗主人有过错。根据83条第三人逗狗,受害人有权选择赔偿。但如果选择了狗主人,则无权向逗狗者追偿。。。我是这么认为的,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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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遗忘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0-7-12 18:47:08 来自: 中国浙江湖州
好吧,就AD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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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just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12 19:02:16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AD 刘女士没有未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责任。关某作为第三人对张得损害有过错,张某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
bonnieny 发表于 2010-7-12 14:43



    我同意这个意见,也选AD。
首先动物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第78条的两个免责事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此不适用)A对
其次,这个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引起的损害,根据83条,第三人的过错不能导致加害人的免责,对受害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之债,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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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just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12 19:02:55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我选AD,我认为逗狗的那个人承担的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最终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狗主人,因为根据79条“未采取 ...
2010年的 发表于 2010-7-12 17:37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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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just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12 19:04:28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看了法条以后,现在侵权责任法地78条,的免责事由,不再包括第三人过错了,即使是的话,也仅限于 ...
幽萳幽萳 发表于 2010-7-12 17:30



    挑逗刺激行为是重大过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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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spp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12 19:09:29 来自: 中国湖南常德
弱弱的问句B选项可以用侵权法第七十八条的 :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个一般性规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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