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效力待定
首先明确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能力问题应以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智力发展水平来确定,一般的对符合之行为应认定有效。张某15岁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智力精神不存在问题,如果其自发的捐赠行为应该有效。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要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对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在赠与物权力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撤销,但此时,张某的父亲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无偿赠与给希望小学,属于公益捐赠,一旦合同成立是不能够撤销的。张某的父亲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张某之父非为张某的利益处分张某财产权利的是为无权处分,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应看是否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捐赠行为是在张某所处的年龄智力阶段可以独立实行的行为,张某之父完全可以在事后征求张某的意见,得到张某的追认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所以综上,张某之父与小学签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故我认为选 D。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是否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规定就是绝对的,即只要不能带来利益的处分行为即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实施的行为不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有效,而在代理制度中,代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应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否则无效。那么法定代理人实施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遵循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毕竟法定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种。希望各抒己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