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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 开玩笑把邻居笑死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1-3-8 11:56:34 查看:12298 回复:34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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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县男子韦某没想到,自己和邻居李某开玩笑居然把对方“笑死了”。随后韦某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6人死亡罪羁押,最后赔偿了李某家属6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得从2年前说起。2018年2月6日早上,同龄又是邻居的韦某某和李某相遇在住宅附近的士多店,两人愉快地开起了玩笑,笑声不断,开心之间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李某忽然变了脸色并一头栽倒在地上。韦某初时还以为李某故意装了骗自己,但看着李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气若游丝,脸色发紫。韦某惊慌之下,跑回了家中。等士多店老板发现叫来李某家人,李某已错失救治机会。事后经尸检得知:李某是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警方展开调查,以韦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羁押。警方的理由是:李某与韦某同为邻居,韦某应该知道李某患有冠心病。在此情形下,韦某还与李某嬉笑推搡,导致其冠心病发作死亡。韦某在李某病发倒地之后不施以援手,而是自己跑回家中,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失

那警方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两人作为邻居,并不必然得出韦某应当知道李某身患冠心病的事实,这个推定太牵强

其次,李某因与韦某的玩笑和嬉戏而冠心病发作倒地,如果冠心病发作是“危害结果”,那“原因”是两人愉快的玩笑推搡。而进入刑法视野的因果关系,应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危害行为并不包括社会所允许的行为。

韦某与李某之间的玩笑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吗?显然不是。既然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韦某自然不该为此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男子和邻居开玩笑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去世##贵州身边事##贵州#

但是,李某最终的死亡与韦某的玩笑行为,及其随后的逃离,未及时施以援手是有关系的。因此,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即便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但若韦某在李某病发倒地时及时救助,或许其不会猝死,韦某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韦某及李某家人达成了赔偿6万元的赔偿协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留言区留下你的看法。
王彦淞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10-18 09:51:1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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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jack666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10-3 16:59:45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liuyanguo 发表于 2021-3-12 12:53
犯罪两阶层理论 不成立犯罪

啥犯罪论都不是犯罪,跟两阶层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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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庆3422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2-11 13:14:1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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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圣律师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1-14 16:15:1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不构成危害行为,也就不成立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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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神汉克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2-17 16:32:2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邻居之间不能推定相互之间知道对方罹患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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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wspju6W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8-19 00:19:5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推搡行为与救助义务是案件重点调查部分,事后不救助行为是民事赔偿的依据,法律初学者,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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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wEWmFrW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7-23 08:54:5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如果及时救助了,人还是死了,还需要付什么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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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润刺客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6-9 00:23:3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没有作为的义务 何来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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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无天202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5-19 02:06:5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杨玥 发表于 2021-04-21 09:58
不对吧,不作为犯罪义务的产生不一定是法益侵害行吧。先行为可以是义务来源,但先行为本身并不是危害行为,成年男子带着邻居小孩去游泳,这个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益侵犯性吧,但如果小孩呛水不去救,就有可能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开完笑的确 不是危险行为,但是因为你开玩笑导致对方陷入生命危险,周边只有你一个人可以救他,难道这不是义务来源

你举的例子中,带别人的孩子游泳,这个游泳行为虽然是日常行为,但是有一定的危险性,使幼儿处于相对危险的法益状态,因为先行的法律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如果发生法益侵害就有当然的救助义务,开玩笑不是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的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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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无天202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5-19 02:06:2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你举的例子中,带别人的孩子游泳,这个游泳行为虽然是日常行为,但是有一定的危险性,使幼儿处于相对危险的法益状态,因为先行的法律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如果发生法益侵害就有当然的救助义务。开玩笑不是法律行为,更不可能属于法律上的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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