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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邻居分享芭蕉致小孩死亡,法律怎么说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7-6-21 11:56:48 查看:18493 回复:52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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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消息,苏婆婆将芭蕉给4岁的晨晨吃,5岁的丹丹找晨晨玩,二人一起吃。不幸的是,丹丹因蕉块卡喉窒息死亡。丹丹父母将苏婆婆、晨晨爷爷诉上法庭,称晨晨爷爷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其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苏婆婆提供芭蕉是丹丹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需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无论丹丹如何拿到芭蕉,这都是邻里间善意的分享行为,其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丹丹之死是无法预见的不幸意外事件。被告在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丹丹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芭蕉.png

一、父母起诉索赔73万

晨晨和丹丹的爷爷都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60岁的苏婆婆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当地人俗称大蕉)给了晨晨吃,随后离开。晨晨爷爷当时在场,并没有提出异议。

上午11时许,丹丹来到菜地找晨晨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2时,晨晨和丹丹在菜地边玩耍,晨晨爷爷突然听到晨晨大叫,晨晨爷爷奶奶闻讯赶来,发现丹丹倒在地上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晨晨爷爷赶紧叫来在附近菜地干活的丹丹爷爷。

丹丹爷爷马上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后来众人将送丹丹到塱心卫生站救治。医护人员对丹丹进行抢救期间,从丹丹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厘米表面带血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丹丹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丹丹的父母提起诉讼,请求晨晨爷爷、苏婆婆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73万余元。

一审:给芭蕉属善意分享

原审法院认为,苏婆婆的芭蕉没有毒,符合食用安全要求。苏婆婆只是将芭蕉分给了晨晨并得到了晨晨爷爷奶奶的同意,没有给丹丹,事发时也不在现场。苏婆婆不可能预见芭蕉最终会交到丹丹手上,更不可能预见丹丹在进食芭蕉时因噎窒息。苏婆婆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行为与丹丹死亡的事实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丹丹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丹丹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晨晨爷爷当时在场,但其对丹丹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丹丹独自进食芭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事发过程,晨晨爷爷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丹丹的行为,其在事件中没有过错。

无论苏婆婆将芭蕉分给晨晨,还是晨晨爷爷、晨晨将芭蕉分给丹丹,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丹丹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晨晨爷爷、苏婆婆的行为与丹丹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丹丹的父母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晨晨爷爷、苏婆婆,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丹丹父母主张晨晨爷爷、苏婆婆担责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上诉:被告疏忽大意

1、幼儿吃块状食物是危险行为

丹丹父母上诉称,晨晨爷爷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晨晨的行为。晨晨爷爷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并且对晨晨给芭蕉丹丹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晨晨爷爷该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丹丹是因晨晨给芭蕉吃致死,三四岁小孩吃水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丹丹父母还称,苏某提供的芭蕉是丹丹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苏某没有提供芭蕉,悲剧便不会发生。因此,苏某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2、二审:给芭蕉者无法预见结果 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据此,确定晨晨爷爷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晨晨爷爷无故意加害丹丹的目的和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晨晨爷爷对于丹丹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事发时丹丹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比丹丹年幼的晨晨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芭蕉;发现丹丹出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丹丹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晨晨爷爷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丹丹的行为,对丹丹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没了是让人惋惜,可索赔70多万……从学法的角度,你们怎么看?

遵从法律与道义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9-10-15 10:42:5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卧槽,17年司考客观题真题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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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仆督政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9-8-4 11:03:5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支持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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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化三千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9-8-4 00:46:53 来自: 中国湖南衡阳
个人意见。主要责任肯定不能承担的,一旦承担了。这个社会很多东西都没了,谁还敢给别人东西吃,但是就这个案子来说,你们考虑过受害者家庭吗?我觉得承担百分之十的人道主义责任,这总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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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树111111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7-12-10 08:35:04 来自: 中国海南儋州
对这个案例,我个人倾向于给法院点赞。作为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么辩护都没问题,但作为法院得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底线,试想如果法院判决苏婆婆和晨晨爷爷有责,那么今后亲朋好友间、左邻右舍间谁还敢善意地进行相互分享。

如此一来,判决与普通人对传统和睦的邻里关系的理解将出现撕裂,并对今后的社会关系调整产生不良引导,这个社会将变得无比冷漠和无情,就像当年的彭宇案后社会再无人敢扶摔倒的老人一样,这更是社会和普通善良的人们所不可接受的。

培根有句话叫做“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学习法律的人必须深知,法律不是万能的,单纯的法律不可能调节所有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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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haaa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7-12-10 03:32:58 来自: 中国云南
hjzxp 发表于 2017-6-22 11:45
好像很多人好像都拿了刑法的概念去套民法,总觉得仿佛一定要有主观恶意、有因果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孩子走了,谁都难受。你有学术讨论想法没错,但看了那么多的回复,还固执己见感觉不是讨论,是胡搅盲缠。分享香蕉致死,跟带娃出去玩发生意外的监护责任,跟聚餐喝酒致死的后果,跟管控空间跳楼自杀监管责任,有可比性吗?哪怕是你多次提到的主动分享橡皮糖致死,有可比性吗?法律不强人所难,一二审的判决完全符合国民的可预测性,符合秩序自由公正的价值及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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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yong14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7-25 13:41:32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1
我是觉得,本案苏婆婆将芭蕉给晨晨吃,晨晨爷爷未持异议,晨晨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芭蕉就视为对晨 ...

别人让你带娃娃实际上是口头的委托合同,而丹丹过来时其父母并不在,不可能与晨晨爷爷签订合同,晨晨爷爷与丹丹又不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那么晨晨爷爷就没有义务。所以晨晨爷爷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也就不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除非是故意或过失,但这里很明显不属于故意,噎死毕竟是小概率事件,晨晨爷爷已经起到了一般公众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据以上述理由,没有任何过错,自然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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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杨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7-13 17:42:47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个案子当中没有过错侵权行为,最多根据公平责任给予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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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游鱼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7-13 10:31:03 来自: 中国北京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6
一个完整的成年人出去跟别人喝酒喝死了,连意外事件都不算,叫你喝,你可以喝、也可以不喝,完全是自害行为 ...

酒和香蕉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案件的对比与比较是大学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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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h6705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7-6-29 11:45:33 来自: 中国辽宁丹东
刚才上边说到喝酒喝死,有个前提条件是组织酒局和劝酒的有责任,在一个喝多了让自己回家发生意外那么一起喝酒的都有责任,而这个是不同的,不同情况不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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