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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定甲的罪?

一战 学法五级 发表于 2010-4-14 11:16:30 查看:1192 回复:16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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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意欲杀乙,2009年4月14日晚,于乙回家路上将乙杀死,因怕罪行暴露,遂准备将乙尸体拖至废旧工地掩埋,拖动过程中发现乙公文包中有1W多现金,于是装进自己口袋,掩埋完毕后回家。
    半月后甲听说该工地被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准备不久动工修建住宅,甲于是前往工地再次挖出乙的尸体准备换个地方掩埋,在这个过程中,甲又发现了乙的钱包,其中有1500元钱、2008年办理的招行和交行信用卡2张及乙的2代身份证,又装进自己的口袋,为避风头,甲将信用卡和身份证藏在家中某处居然忘记有这回事,3个月后案发被捕后才想起信用卡。
[本话题由 一战 于 2010-04-14 11:22:46 编辑]
liujun2010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0-4-18 21:43:07
我只看刘凤科和张明楷的,所以对这些问题,没那么多疑问,看的资料太多,很容易在各种观点中迷失哦,头晕,脑涨,最后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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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baby 学法五级 发表于 2010-4-17 20:13:27
一战: 看来在中国学理上定侵占罪是主流,犯罪时间应不能成立甲定罪的判断标准(可以适当考虑作量刑情节).甲在两次占有乙的财物时主观上均不具有盗窃故意,行为不能定盗窃
对于盗窃了信用卡又忘了使用的行为,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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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一战 学法五级 发表于 2010-4-17 09:49:29
看来在中国学理上定侵占罪是主流,犯罪时间应不能成立甲定罪的判断标准(可以适当考虑作量刑情节).甲在两次占有乙的财物时主观上均不具有盗窃故意,行为不能定盗窃问题也出在对"占有"的解释(我认同失控说,乙无论有没有继承人财物的所有权人都可以被确定,但此时主要是丧失了对财物的有效支配,即此时处于非他人占有状态).当时行为与意识并不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两次侵占可以以连续犯处断,也可以独立定罪实行并罚,数额是一样的,1W+1500+信用卡市价+身份证市价.[本话题由 一战 于 2010-04-17 09:50: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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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杀201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4-16 22:02:17
呵呵,大家的发表很激烈!非常感谢大家的踊跃!

本人对此题发表个人观点:

首先,甲有杀乙故意,在客观上乙也死亡,肯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行为的评价都是一致的。

其次,拖动乙的尸体进行掩埋过程中,乙的公文包被甲发现,就顺手装进自己口袋。大家试想,此时乙的“财产”能被盗窃?原则上,盗窃一般都是针对受害者紧密管理的,死人的财产的管理者可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但那是继承法上的问题。目前个人感觉此行为评价为:侵占的行为与盗窃的故意在轻罪范围内成立侵占罪。(来源张明楷教授的理论)

最后,欢迎大家继续探讨!本人也在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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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baby 学法五级 发表于 2010-4-15 19:28:44
就这个题是: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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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欣儿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10-4-15 15:08:27
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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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nqun522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4-15 09:48:07
判断盗窃与侵占的关键在于判断谁占有,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为自己占有或者第三人占有定盗窃罪,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为所有定侵占罪,问题关键判断随占有,就这道题来说,人已经确定绝对死亡,那他就是一个尸体,尸体是一个物,物就不能占有物,如果死者生前没有遗赠、遗嘱,从死亡开始就应该法定继承,继承人所有。所以应该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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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一战 学法五级 发表于 2010-4-15 08:22:07
BINGO,我就是想知道这里是侵占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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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buzhuzhu 学法5级 发表于 2010-4-14 23:13:55
熊baby: 根据失控说,我认为对于不设密码的存折是盗窃既遂,设了密码的存折是盗窃未遂,因为还不能说是失控,当然同时盗窃了身份证的可以说是既遂。
回归主题,从死人身
我不太同意,我想盗窃和侵占罪的区别应该在于物所处的状态,而不是物的种类,当然我也只是听了韩友谊的课……另外,如果对于本身没有价值权利载体“盗”而不用或者“占”而不用,我觉得不应该定罪,至少上面两种犯罪都是数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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