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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idanxiaobai 发表于 2021-10-21 09:17 上面的表述不是很清楚,我重新发一下: ​共同正犯甲和乙,共谋杀丙,都未击中丙,乙出现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把丁杀了,甲应该怎么处理? 柏浪涛的观点是分别处理;即未出现认识错误的正犯甲,未遂,对出现认识错误的正犯乙犯罪结果不负责;出现认识错误的正犯乙,按照认识错误原理处理; 刘凤科的观点:统一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甲、乙均构成既遂; 【上面发的观点是我自己理解的,如果理解有偏差或者二人举的例子有区别,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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