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 收藏

[民事实务] 妻子在朋友圈辱骂丈夫,法院判其赔礼道歉。

法律服务网FL160 学法7级 发表于 2020-12-24 09:57:25 查看:1379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赵某与王某于2018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王某在其微信账号朋友圈中发布5篇文章及带有赵某头像的微信聊天截图,文章主要内容为王某对婚后生活中其与赵某各种纠纷的陈述以及针对赵某品行的评述,文章中针对赵某使用了“殴打丈母娘、欺骗警察、道貌岸然又不守诚信、人可以不要脸、人模狗样的畜生、强盗行径、丧尽天良、满口谎话、混账流氓、有臆想症发疯、一群无赖、真不要脸、畜生不如、臆想抽风、精神极度不正常、对女人抱有仇视心理、无耻到极点、无赖、疯疯癫癫”等词句。

【妻子在朋友圈辱骂丈夫会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即使是夫妻关系,妻子在朋友圈辱骂丈夫或构成侵犯丈夫名誉权,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法院认为: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依法应当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原因产生家庭矛盾属于常见社会现象,夫妻双方乃至其他相关家庭成员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在夫妻双方无法自行化解家庭矛盾或夫妻一方认为自身民事权益受到另一方不法侵害时,应当依法寻求救济,不得以此为由侵害另一方合法民事权益。王某在其微信账号朋友圈内发布带有赵某个人信息的文章,使用诸如“人模狗样的畜生、强盗行径、丧尽天良、满口谎话、混账流氓”等大量贬损赵某人格尊严的词句,显然会造成赵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足以构成对赵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

王某就其侵害赵某名誉权一事向赵某书面赔礼道歉。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友热议

  • 为什么没有人更新了啊

    详情 >>

    2024-09-27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