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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重磅!一个案子千万律师费的时代,即将到来?

 
 楼主 律师路上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23-11-1 11:58:31 查看:14404 回复:6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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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自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学法网,记者|吴晓璐,责编|王璐璐,编辑|律师路上等

10月27日,证监会、司法部修订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规称,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鼓励律师事务所在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此前,被称为中国证券业史上首单由律师撰写招股书的律师费,高达3750万!那是不是意味着一个案子千万律师费的时代,即将开启?我们作为律师,如果想涉及到相关案件,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呢?

NO.1|壹

律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规定修订

主要涉及到以下这四个方面内容


(证券日报,记者,吴晓璐)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律师法》,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经验,证监会、司法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深入推进,证券市场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特别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必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推动提升证券法律服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订原《管理办法》,是为了完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制度,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合法合规“看门人”作用,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

近年来律师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结合实践情况相应增加了有关业务种类,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等(第六条)。

二是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

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期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删除了挂钩机制的有关规定

三是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

为督促律师事务所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包括:增加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管理的规定,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增加律师事务所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补充完善了行政监管措施适用的情形。

四是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

为提高证券法律服务质量,防范法律风险,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NO.2|贰

已有律所撰写招股书

律师费高达3750万


(证券时报,责编,王璐璐)新规称,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修订后的第7条规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鼓励律师事务所在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

据悉,这已经不是监管第一次鼓励律师起草招股书了,10年前就有此说法。不过就实践来看,A股由律师起草的招股书寥寥无几。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短期来看,律师起草招股书面临不少挑战,大规模推开不太可能,但长期来看却是个明确的方向。“对律所也是个不错的业务机会”。

一、律师业界有一定期待

境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招股说明书大都由律师组织撰写的。不过在A股市场上,即便是注册制推出以后,招股书主要还是由保荐机构撰写。整体而言,律师在招股书中参与度比较低。

让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实操性如何?难度多大?券商中国记者采访获悉,业界仍有一些困惑:

1、有的律师表示,律师参与招股说明书写作的责任边界需要比较好的判定。

当律师参与到招股说明书的写作后,若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存在或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律师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

2、律师撰写招股书的费用问题也比较受关注。

有投行人士表示,律师撰写招股书,对于律师而言,既增加了工作量又增加了项目风险,费用如何定价?这部分费用由发行人出还是保荐机构出?

3、律师的专业性也是挑战。

投行人士称,招股书中至少三分之一的内容是财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分析,券商撰写招股书,因其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可以复核、分析会计师提供的数据是否有问题,可以撰写财务数据分析部分。如果由律师来撰写招股书,这部分内容怎么处理?

由于A股市场各中介机构的分工长期固化,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讲,现阶段直接参与到招股说明书的写作中无疑挑战巨大。“当然,时间拉长,这些都是可以解决的”,有投行人士称,律师撰写招股书毕竟还是新事物,短期有挑战,但磨合一段时间之后,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对律所来说,这也是个难得的业务机遇。”律所人士表示。

二、此前已有律所撰写招股书,律师费高达3750万!

在2022年10月10日上市的科创板企业富创精密招股书就备受关注。这一招股书被称为中国证券业史上首单由律师撰写招股书

招股书显示,本次IPO发行费用合计2.63亿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为2.07亿元,律师费高达3750万元,远高于审计及验资费1278.30万元

券商中国记者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该笔IPO法律费用在A股IPO市场中创下历史新高。富创精密表示,这笔费用的构成包括发行人律师费用、招股说明书撰写及验证笔录编制律师费用

公开资料显示,富创精密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中介机构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等。招股说明书撰写及验证笔录的编制律师共有5位,分别为唐周俊、顾平宽、慕景丽、苏付磊、刘允豪。

为做好业内首单,中伦律师事务所派出豪华团队。中伦律所官网显示,撰写招股书的律师团队中,唐周俊及顾平宽均为权益合伙人,慕景丽为非权益合伙人。其中,唐周俊在2021年11月被北京证券交易所聘任为首届上市委委员、首届重组委委员。

NO.3|肆

我们作为律师

该做哪些准备


新规出炉,律师事务所终于可以大显身手,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这一新规的出台,无疑为律师们提供了一个发挥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舞台。通过律师的精湛专业,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将更上一层楼,准确性和质量都将得到极大的提升。 而在这个过程中,监管机构更是鼓励律师事务所在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那些对投资者做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并制作详细的验证笔录。

这一举措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决心。虽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律师费收费标准,但有消息透露,在中国证券业史上首单由律师撰写招股书的案例中,律师费高达3750万。这一数字让人惊叹,但也预示着未来将有更多的律师事务所涉足证券法律业务,并收取让人心动的律师费。身为律师的你,如果憧憬涉及相关的证券法律案件,快来跟随我的脚步,做好以下五个准备吧!

1. 阅读了解相关书籍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你是否曾经思考过,证券法律业务与我们普通律师的日常业务究竟有着怎样的联系?这个看似遥远的领域,其实与我们息息相关。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证券法律业务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财产安全和利益保障。而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证券法律业务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个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之复杂,令人眼花缭乱。作为律师的我们,想要涉足这个领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阅读关于证券律师的专业书籍,深入了解和研究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显得尤为重要。这里有几本值得一读的书籍,包括《证券律师执业指南》、《证券与资本市场》以及《律师眼中的注册制与证券法》。这些书籍为你提供了深入剖析证券法律业务的视角,让你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的运作模式、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

《证券律师执业指南》详细地介绍了证券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它不仅涵盖了证券法律的基础知识,还包括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对于想要成为证券律师的人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本宝贵的参考书籍。



《证券与资本市场》则是一本全面介绍证券市场运作的书籍。它详细地描述了证券市场的历史、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通过阅读这本书,你可以对证券市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理解证券法律业务在其中的作用。



《律师眼中的注册制与证券法》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去解读证券法。这本书的作者从律师的角度出发,深入剖析了注册制与证券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于我们理解证券法律业务提供了新的思路。



通过阅读这些书籍,你可以更好地了解证券法律业务,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在未来的业务中游刃有余地参与其中,并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提前做好准备,为你的未来之路添砖加瓦吧!

2. 积累相关经验和技能:

证券法律业务需要律师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技能,因此我们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积累相关的经验和技能,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挑战。如果你想获得实践经验,只能进入涉证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而现在能涉证券业务的,主要是一些非诉的律所,这些律所的招聘要求较高,因此需要提前积累自身的硬性和软性条件。

如果学法网上的粉丝对非诉业务感兴趣,我们学法网 或学法网公众号将在后续的推文中为你介绍一些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这些律所通常专注于证券法律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合规、监管等方面。在这些律所中,将会有机会接触到各种类型的证券法律业务,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与来自世界各地的优秀律师合作。在学法网 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或将为你介绍一些在非诉业务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他们的历史、业务范围、招聘要求以及员工福利等方面的信息。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对非诉业务律师事务所有更全面的了解,并为你的职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3. 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我们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投资者等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我们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有意识地关注和积累这方面的关系。

首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我们需要与他们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通过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好地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投资银行,我们需要与他们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了解市场动态和投资者的需求。通过与投资银行的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和投资者的需求,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投资银行也可以通过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投资者,我们需要与他们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通过与投资者的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以后想进入相关行业,我们平常需要有意识的关注和积累这方面的关系。这不仅有助于我们以后从事相关业务时,能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4. 保持敏锐的市场洞察能力:

证券市场变化快速,我们作为律师,则需要时刻保持敏锐的市场洞察能力,了解市场趋势和发展动态,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加准确和及时的法律服务。

5. 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

作为律师,不仅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我们都需要始终保持自身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维护客户的利益和行业的声誉。

总之,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供了更加明确和规范的要求和指导,也为我们作为律师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我们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应对未来的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

NO.4|肆

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新修订,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33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5次委务会议,2023年9月11日司法部2023年第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

司法部部长:贺荣

2023年10月26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八)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九)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十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

(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

(十三)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

(十四)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十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清算;

(十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

(十八)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九)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等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鼓励律师事务所在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

第八条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第九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关联方具有利害关系,影响其执业独立性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管理、核查和验证工作、法律意见复核、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和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一)明确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要求,建立贯穿执业全流程的审查机制,确保执业中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明确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禁止泄露、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

(三)明确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买卖证券的要求,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情形;

(四)明确廉洁从业的要求,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管理,不得在执业过程中谋求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具体事项和方式,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律师从上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未取得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第十七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八条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真实完整、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委托结束后60日内完成工作底稿归档工作,并妥善保存。工作底稿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

第四章法律意见

第二十二条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

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相关材料、事实、具体核查和验证结果、国家有关规定和结论性意见。

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

(一)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

(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四)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

(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第二十六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以上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第三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执业情况,或者报送的备案、执业情况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核查和验证工作;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十一)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

(十二)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

(十三)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

(十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

(十五)违反中国证监会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违反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抄送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基金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期货法律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同时废止。
西门大官人2020 学法16级 发表于 2023-11-28 13:05:4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非常感谢超级版主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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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hua2000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3-11-26 01:17:2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何德何能拿如此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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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侠客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11-12 00:32:0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觉得大到各行各业,小到每个自然人都需要律师的帮助。也就是说,律师适合参与到一切工作中去。只是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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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3-11-2 13:26:0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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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决心 学法5级 发表于 2023-11-2 10:58:0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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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11-2 07:48:0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崇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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