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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北京贯赢律所胜诉案例,镇政府不监督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费,法院责令履行法定...

 楼主 贯赢律师事务所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6-26 11:18:58 查看:1511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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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当事人系河南某村村民,1984 年 3 月 10 日,当事人的父亲王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26 亩承包地,期限 50 年,承包合同由当事人履行期间,因当地修建 旅游公 路,案涉林地被征收,政府将相应的征地款及附属 物补偿款支付至村委账户,村委将被征林地的附属物补偿款支付给原告,但是并没有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此,当事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向镇人民政府有邮寄了监督分配补偿申请书,没料想,镇政府在收到后却没有任何的回复,本案在柳晓东律师的代理下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经过法院的判决,法院责令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的村委会决定,乡镇政府具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王某所诉村委会的依法分配征地补偿款之事,涉嫌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镇政府对此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结论,如反映情况不实则应告知反映人不予责令改正,如反映情况属实则应予以责令改正并答复反映人。思礼镇政府在收到王某递交的申请后,虽进行过一些调查活动,但未在六十日内对王某进行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思礼镇政府在诉讼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为或替代其在行政程序中应当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综上,根据《种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主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履行原告王某请求的法定职责。
柳晓东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征地补偿款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农村土地虽是集体所有,但征地补偿款实为对于失去土地农民的补偿,村委会不得进行侵占,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6-26 12:35:4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依法处理好!本案类似的现实情况,确实存在,只是当事人不走法律监督程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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