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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河南某商贸公司厂房着火38人遇难,谁来担责?

 
 楼主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11-22 16:04:48 查看:3320 回复:8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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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某商贸公司厂房,突然发生重大火灾,现场火光冲天,浓烟滚滚。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迅速扑救。经过有关部门联动,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共投入63车、240人到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22日0时,现场明火已全部被扑灭。省市领导亲临现场进行搜救和事故处置。

令人痛心的是,截至目前,已经造成38人死亡,2人轻微伤。目前,警方已经将相关犯罪嫌疑人控制。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救助、心理疏导工作、事故原因调查同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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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是下午4点,人员都在上班状态,如果不是突发大火,这么多的人是完全可以逃离的,据报道,事故发生于某商贸公司的厂房。什么样的突发情况,才会造成如此大火,如此多的生命葬身火海,现场的消防通道是否通畅?

这个厂房到底是生产的厂房,还是库房,不得而知。但是,造成这么大的火势,造成这么大的伤亡,肯定是囤积了大量易燃的物品,而且消防通道不畅通。至于是否采取封闭式管理,还需进一步调查。

那么,本起事故是意外事件呢?还是构成刑事犯罪了?

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无疑已经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事故造成38人死亡的后果,该公司的负责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后,生命无价,这么多人因为一场火灾失去了生命,给各自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打击。希望逝者安息,伤者早日康复,也希望尽快查明原因,防微杜渐,不要再发生这样的事故和悲剧。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关注热点事件,以法律角度,看人生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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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绣勇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3-5-29 13:24:5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黑龙江
严查杜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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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123456789 学法7级 发表于 2023-2-11 22:27:57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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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同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12-17 11:54:3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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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尔寺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12-10 18:03:4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福建三明
管理者要追究,监管部门也要查是否缺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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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紫薇 禁止发言 发表于 2022-11-25 08:26:3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陕西汉中
希望逝去的人安息。希望更多的人吸取教训,管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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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yd12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11-24 14:50:0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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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时钟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11-23 17:40:4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百色
有消防通道的厂房,完全有条件逃离,不可能死那么多人。遗憾的是老板心太黑了。老板怎么赔偿已经成为大问题。即使承担刑事责任,也是于事无补啊!安全生产第一,永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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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11-23 09:06:4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崇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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