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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菊 发表于 2021-10-2 14:06 你的这个题应该是都不负责,无法查明有利于嫌疑人,我现在想的是介入因素异常且作用大,阻断了甲和乙之间 ...
何奕 发表于 2021-10-02 07:07 原题: “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根据事实不清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对丙而言,如果乙在撞击前已经死亡,则乙的死与丙没有因果关系,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根据事实不清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对甲而言,如果乙在丙撞击前没有受到致命伤,乙的死由丙单独造成,介入因素异常,切断了甲行为与乙死亡的因果关系。 你举例的案情1: 不能查明死亡时间。对于乙而言,如果丙死于乙撞击之前,则丙死亡与乙肇事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丙死于乙撞击,则因为甲的前行为造成丙人身危险,与乙肇事行为共同导致丙死亡结果发生。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推定丙死于乙撞击之前,丙死亡结果与乙无关。 不能查明死亡时间。对于甲而言,同样,如果丙死于乙撞击之前,则甲负完全责任;如果丙死于乙撞击,甲责任根据其对死亡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来决定,显然无论如何,乙的死亡与甲都有因果关系。 这样看起来会清楚一点吧? 我觉得你纠结的是为什么这不是“多因一果”?其实我对“多因一果”理论不是很熟悉,今天才看到,我一直跟着我上面说的因果关系理论来做题。你那个“多因一果”里面前提条件说的很清楚,“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作用大”。起码从原题案例中,题目案情就否定了这一点“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 我记得曾经做过一道题目,早上忘记了在哪里了,凭记忆写出来给你参考下: 甲抢劫乙,将其打倒在地,劫取财物后,想起乙反抗情形,不禁怒从心生,对着其脾脏狠狠踹了一脚;丙在旁目睹了这一切,甲对丙说“看什么看”,丙说“我和乙也有仇”,于是丙也跑过来对其脾脏踢了一脚,甲并未阻止。后,乙死亡,经查乙因脾脏破裂而死,甲和丙均承认踢了乙一脚。请问谁应对乙死亡负责?
何奕 发表于 2021-09-30 18:17 不是。多因一果指几个行为结合共同导致结果的发生,通常有2种组合:1、是A因素高概率引起B因素,导致结果发生;2、是A因素与B因素共同导致结果发生,B因素并非异常。 回到这道题,案情都说的很清楚,无法查明他是死于哪种情形。考试中一般会直接告诉你结论或者贴个很明显的标签,跟着这个结论和生活经验走就可以。司法实践上,控辩双方需通过举证来证明因果关系是否“异常”,这非常复杂,也是我们这些有志于成为司法工作者未来的主要工作。
墨菊 发表于 2021-9-30 16:36 这个不是多因一果吗?
何奕 发表于 2021-09-30 11:07 疑罪从无,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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