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商经法干货考点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商标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商标仿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6)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1)1年仲裁时效; (2)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注意:单位因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其中超过正常工资部分,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因未签订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以从其主张权力之日起向前计算1年。 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1)1个月内签订,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2-12个月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满1年视为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