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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婚前房产婚后父母为其偿还8年贷款,是借贷还是赠与?

法律服务网FL160 学法7级 发表于 2020-12-29 15:30:57 查看:1300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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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于、小吴原系夫妻。2012年3月29日结婚,2019年7月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小吴为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增值部分,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3日做出(2019)鲁1003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登记在小于名下的房产系小于婚前购买,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90000元,房屋增值108000元。据此,判令小于向小吴支付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补偿款83740.5元。该案审理中,小于主张偿还银行贷款的钱是向借其母亲于母所借,要求另案处理。原审中,于父、于母提交1.小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系偿还银行贷款账户,房贷每月需偿还1100元左右,2010年11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于父、于母每月向银行还贷账户存入1100元左右的金额用于还贷,合计存款93750元;2.于父、于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山营业所自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账户交易明细一宗、小于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宗,证实每月从账户中取出1000元-2500元不等的金额,当天或第二天存入小于还贷账户中。经质证,小于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称家庭收入4000元左右,要维持家庭生活及孩子的费用,所以房贷由父母每月还。小吴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称于父、于母曾经说过房子有贷款,房贷由他们还,不用我们还,还贷期间从来没有要求我们还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小于银行还贷账户2011年11月17日至2019年8月每月存入1100元左右,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事实清楚。于父、于母主张该款系小于、小吴婚后共同借款,即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涉案款项的来源,于父、于母提交的证据从时间、金额上看相近、吻合,小吴亦陈述于父、于母告知其房贷由他们偿还,故可以认定于父、于母从自己的账户每月取款,每月存入小于还贷账户的事实。从还贷时间上看,2011年11月起于父、于母即开始取款存于小于账户偿还房贷,此后一直延续至2020年3月21日,该行为亦与小吴陈述于父、于母告知由他们偿还房贷的内容相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生效,既要有借贷的合意,也要有款项的交付。基于本案认定的事实,于父、于母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实每月向小于银行账户存入房贷,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与小于、小吴之间有借贷的合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于父、于母要求小吴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小于自认涉案款项系向父母所借,其自愿偿还,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小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父、于母借款93750元,并承担以9375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业内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于父、于母对小吴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
zhangshengxue 学法15级 发表于 2020-12-29 20:48:1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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