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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大意了 发表于 2020-12-14 22:31 购买鱼算一个买卖合同,客户称需要石斑鱼,属于购买行为,店家应当提供多种多样的选择。因石斑鱼价格与大小均有差异,且客人人数的多少与购买石斑鱼大小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到客户挑选鱼的大小,在客户只说了这条鱼真漂亮,服务员擅自将鱼未经客户确认之前就将其杀死,客户的该话语不足以打到明确购买的意思表示,原告并无购买的意愿,店家说就这条了,也在此同时违反自愿购买原则,故双方没有达成合意,故合同不成立。虽然有政府明文规定价格在150-200元一斤,卖家按照500元一斤出售,违反了规定,虽然该价格会影响客户的选择,但是本合同自始未成立,故售价多少与本案无关,只能体现店家不诚信的行为。店家要求客户支付石斑鱼款项不予支持。 在争吵中,店家故意损坏私人财物,要合理价款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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