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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偷快递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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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快递员偷快递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深南法海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4 11:41:39
查看:4338
回复: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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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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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彻底被整晕了。
裁判文书网搜到的二审判决书与法考案例不一致,请大仙们指点
请看下面的二审判决: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1刑终102号
原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男,1999年4月16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
辩护人林俊桐,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7)粤5103刑初4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原系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庵埠镇营业部(下称“邮政速流庵埠营业部”)的
快递员
。2017年7月13日、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姚某利用其在该营业部当
快递员
的工作便利条件,乘无人发觉之机,窃取内有钻戒、黄金首饰的快件作案2次。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姚某在邮政速流庵埠营业部上班,见仓库内有寄给“某某珠宝店”的2件快件,遂萌发盗窃快件内物品的邪念,并乘无人发觉之机,擅自将2件快件拿走,后离开该营业部,盗走里面的黄金足金手镯3只(共重73.657克,共价值人民币20623.96元)和钻戒1只(价值人民币2926元)。作案后,姚某通过淘宝网将赃物销售,获得赃款人民币19000元。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2.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姚某在邮政速流庵埠营业部上班,承接到需送往“周某某珠宝店”的快件,遂萌发盗窃快件内物品的邪念。后其将快件带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某某旅馆”303号房间,擅自将快件拆开,盗走里面的黄金手镯2只(其中1只黄金足金手镯重23.36克,价值人民币6540.8元;1只工艺足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402元)和黄金项链14条(其中黄金AU750即“K金”项链11条,共价值人民币13024元;黄金足金项链3条,共重17.58克,共价值人民币4922.4元),后将余下首饰品的快件用胶带纸包好,并送还给“周某某珠宝店”。作案后,姚某通过淘宝网将赃物销售,获得赃款人民币17596元。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姚某盗窃作案二次,盗得赃物共值人民币49439.16元。
被告人姚某于2017年7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缴交款项人民币18125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家属已分别向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恒某珠宝行和“周某某珠宝店”退赔经济损失各人民币24390元和35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向被害方退赔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诉人姚某上诉称: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其身为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承运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应构成
职务侵占
罪。2、一审判决未对影响其量刑的关键情节予以充分考量,对其量刑明显过重。其在案发后立即自首,并主动交代被害人尚未报警的第一宗犯罪,之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系初犯,且刚满十八周岁,对社会危害极小,一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其辩护人辩护称: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姚某利用担任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快递员
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典型的
职务侵占
行为。姚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典型的职务上的便利,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涉案黄金是快递公司运输、保管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视为公司财产,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其合法占有的公司财产,该行为属于
职务侵占
,而非盗窃。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犯罪数额错误,导致量刑过重,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姚某销售金饰后所得的金额36596元。3、一审判决对姚某的量刑偏重。4、姚某刚满十八周岁,系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姚某身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姚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姚某的行为应构成
职务侵占
罪而非盗窃罪的意见,经查,姚某身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上述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数额错误、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姚某销售金饰所得的金额36596元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被盗金饰的有效价格证明所认定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故上述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提出一审判决对姚某量刑过重、请求予以改判等意见,经查,姚某犯罪后虽能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其盗窃数额较大,且身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情节并考虑其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现再要求予以从轻处罚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遗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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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cq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27 14: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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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海南万宁
一个是辩护意见,一个是法院判决。。。记住定盗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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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uarepan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27 02:33:50
来自: 中国广西南宁
后将余下首饰品的快件用胶带纸包好,并送还给“周某某珠宝店”
另外——刑法对快递和邮政邮件是决然不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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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_合一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25 21: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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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带到外面秘密窃取,应该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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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zw12315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9 1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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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德州
这就是理论和实践的区别,我感觉你要是快递公司老板那叫侵占还有的说,或者这个件派到那个快递员手里也好说。你说的案子里快递员盗窃应该没问题,他既可以是盗窃货主的,也可以认为是盗窃快递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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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法海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6 09:17:10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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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无一尘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0-11-4 11: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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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河南焦作
个人认为,快递偷自已运送的物品时,按盗窃更符合法理。盗窃比职务侵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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