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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A 登记在甲名下,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 A 的所有权人,遂提起确权之诉。法院判决房屋 A 归乙所有,现判决已经生效。判决生效前,房屋 A 是谁的?1种解释:房屋A归甲所有 依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此时房屋A登记在甲名下,登记具有推定效力,故所有权归甲。确权之诉的判决具有“确认”性质,而非“创设”物权,生效前不影响原登记的效力。 另一种解释:房屋A归乙所有,法院生效确权判决具有溯及效力,房屋 A 自始归乙所有,而非登记名义人甲。到底那种解释正确,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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