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 收藏

[其他内容] 刑事各法律部门的制衡

 
 楼主 zqwpjjzgx 学法10级 发表于 2025-1-31 22:08:02 查看:1475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1.侦查机关侦查后是犯罪移交检察院(不是犯罪,但有违纪情况移交纪监委,纪监委审查后将案件移送组织部,组织部决定有关处分),检察院是否起诉告知侦查机关(只要是犯罪除非只有一人犯罪且犯罪人死亡其余一概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之后还必须告知侦查机关审判结果。

检察院告知期限是二个月内,对于流窜多是三个月内。如果起诉至法院,也是在受理案件后二个月内做出决定,流
多是三个月内。

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合理,同意检察院意见,侦查机关通知看守所放人(看守所应该从公安局划分出来)。同意不起诉7天内做出决定。

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不合理(包括同案中其他人员),先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同级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事实与理由成立进行起诉,认为侦查机关理由不成立再告知不起诉并同时通知看守所放人。侦查机关认为同级检察院复议不合理的,可以再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

侦查机关申请复议接到检察院告知第二天起7天内做出决定,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复议申请第二天起7天内做出决定(下同)

案件移送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负责。

2.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办案合理合法予以起诉,审判后将生效判决抄送同级公安局,死刑犯是执行死刑后。

认为侦查机关证据不足,可以要求补充侦查一次(我不建议使用退回一词),对于流
多两次,每次一个月(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最后一天节假日那么是工作后的第一天),也可自己侦查。案件要求补充侦查的,日子重新计算。补充侦查结束后案件做出起诉与不予起诉决定。


下级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告知下级检察院是否起诉,上级检察院办案中当然可以直接要求下级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不予起诉下级检察院可申请复议一次,理由成立上级检察院起诉,理由不成立告知下级检察院并同时通知看守所放人,下级检察院可以再向管理上级检察院的检察机关复议一次。

办案中(这个办案是广泛性意义,包括群众举报、当事人举报等等,不建议提前介入侦查,但是对违反违规侦查必须介入),检察院发现应当立案侦查机关没立案的,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事实与理由,理由成立不再要求侦查机关立案;不成立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复议成立不再立案,不成立时责令侦查机关必须立案,也可直接进行立案(审查起诉本来就要证据,检察院自己立案搜集证据)。侦查机关可以再向上级检察院复议一次。

办案中,检察院发现不应立案而侦查机关立案的,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事实与理由,成立时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活动,理由不成立通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侦查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后检察机关认为成立,侦查机关继续侦查,认为不成立责令侦查机关必须撤销案件并同时通知看守所释放羁押人员。侦查机关可以再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



3.同级检察院对应同级法院,本着罪责刑相选择是否起诉和监督法院审判工作,支持同级法院合法合理工作,对判决不合法不合理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抗诉。

抗诉理由不仅仅是量刑过轻,还有量刑过重的情况以及审判程序不合法等方面。

法官认真聆听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列举的事实和意见,全面审查,也听取被害人意见,做出公正判决,什么庭审法官不在法庭就座的坚决杜绝。

审判后,对一审判决检察院认为不正确可以抗诉。没有检察院抗诉,被告上诉不加刑。
上诉、抗诉对一审判决没有任何改变的,驳回的,实行两审终审(二审维持死刑或者改判死刑的直接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旦有改判+原审判决涉及死刑含死缓+有新证据+检察院抗诉必须开庭审理。有被告上诉的二审有改轻判,同级检察院认为不合理的可以再审抗诉,再审抗诉必须逐级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省检察院不同意,可以再向最高检申请),由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抗诉期间不影响送至监狱等刑罚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再审或者直接审理。如果有检察院抗诉,二审有加重刑罚的(不论哪一位有加重),被告可就二审结果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死刑因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所以不能申请,涉及死刑案件的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也要在审核其他判决是否合理),再审必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同意(省法院不通过,被告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一次了,不要没完没了。


法院刑事案件的宣判在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简易程序是1个月内,如果是审理后可能会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2个月内),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流窜多有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公诉检察院同意(不建议上一级批准,避免先入为主,检察院也可以在起诉中就附带意见),可以延长三个月。二审如果决定开庭,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阅卷在1个月内完成,阅卷期内不纳入法院的审理时间。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5-2-21 14:21:2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牛头不对马嘴,胡拉乱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友热议

    1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