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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连砍夫妻60刀致两人死亡,竟因怀疑妻子与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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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村民小组长连砍夫妻60刀致两人死亡,竟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
楼主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12-22 17:10:33
查看:2330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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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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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某村,57岁的邹某携带一把菜刀,撬开一村民的门,进入屋内,疯狂地朝正在睡觉的邹某勤夫妻砍去,足足砍了60多刀,最后将邹某勤的生殖器割下丢弃,然后逃离现场。第二天,邹某投案自首。
邹某勤夫妇均当场死亡,经鉴定,66岁的邹某勤被砍了47刀,其中头部被砍26刀。妻子被砍了13刀。二人的死因均为颅脑严重损伤合并急性大出血。
据邹某交代,自己杀死邹某勤是因为怀疑他和自己的妻子长期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报复泄愤。但司法机关在侦查时,并未发现相关事实。而邹某勤的女儿则认为,邹某担任村民小组长霸占集体财产,案发前父亲说要举报,所以怀疑因此被邹某报复。
后邹某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但邹某却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邹某勤下床后踢自己的下体,自己才用菜刀正当防卫,属于过失杀人,而且砍了十几刀,不是几十刀。开庭前,还向法院提出精神鉴定,但是被驳回。该案近日已审理完毕,将择期宣判。
因为怀疑同村村民和妻子有染,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便残忍将怀疑对象夫妇全部砍死,真是罪大恶极。
那么,本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邹某的行为,无疑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具体到本案,邹某捕风捉影,怀疑被害人和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所以残忍将其杀害。但经侦查无法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故无法从宽处罚。鉴于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造成了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判处死刑。
其次,邹某虽有自首情节,但自首并不是免死金牌。
根据刑法第67条,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这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和适用。
再次,邹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邹某持刀非法进入被害人家中,属于不法侵害者,而不是遭受侵害一方。被害人踢他是正当防卫,他持菜刀伤害对方,是赤裸裸的施暴和犯罪行为。
最后,关于精神鉴定。邹某无既往病史,完全没有精神异常的表现,司法机关也驳回了他关于精神鉴定的要求。所以,基本上是必死无疑了!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关注热点事件,以法律角度,看人生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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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12-23 08: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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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西
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学习了,非常感谢你每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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