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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男子曾伤害父亲致死获刑13年,又因玩笑与误会持刀报复致3死1伤

 楼主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12-7 17:03:34 查看:1714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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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曾因伤害父亲致死或刑13年,又因一句玩笑一个误会持刀报复致3死1伤,今被执行死刑!12月6日,四川南充,南充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核准,对故意杀人犯冯某依法执行死刑。
  2020年2月2日晚,四川南充 顺庆区小可巷居民楼发生命案,导致3人死亡1人重伤,其中两人为兄妹,另两人为夫妻,凶手冯某在案发3小时后被抓获。
  当晚63岁的冯某吃饭喝了六七两酒,之后便告诉家人晚上不回来了。本想去买刀行凶的他,路过一个猪肉摊,见无人便将一把剔骨刀拿走。大约在七点钟,先到了被害女子赵某住处,将赵某及其哥哥当场杀害。
  之后冯某又来到了另一栋楼的李某夫妇家,将正在看电视的李某夫妇砍杀,导致李某丈夫蒋某死亡,李某重伤。之后逃至某医院停车场,准备伺机再对另一人张某行凶时被抓。事后调查得知行凶的原因却让人唏嘘不已:惨案的起因仅仅是因为一句玩笑、一个误会。
  原来凶手冯某一直未婚,无子女,与被害人都是邻里关系。与受害人赵某关系还不错,经常一起喝酒。案发前1月份,冯某与赵女士一起吃席期间,冯某开了一个低俗的玩笑,后来赵某以此玩笑在街坊邻居建嘲笑冯某,导致了冯某怀恨在心,进而引发血案。
  而被害的李某夫妇都是七十来岁的人,死的更冤。按照冯某事后的说法,他本来并没有打算杀害李某夫妇,他的目标是“张某”,他误将李某夫妇当成了“张某”的父母,这也是他后来跑到医院准备继续对张某行凶的原因。
  而谈及为什么想对“张某”行凶,更是一场误会。冯某以为自己的二嫂拿钱给过张某,让张某交给自己,他一直没看到张某,以为张某要私吞这笔钱。事实上,后来证实并没有给钱这个事情。
  这已经不是冯某第一次行凶,在1988年就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更是在1995年因纠纷,故意伤害自己的父亲致死,获刑13年。
  经过精神鉴定,冯某并没有精神问题。经审理,2020年6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冯某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高院复核裁定同意原判,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冯某执行死刑,赔偿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属共计15万余元。
  太残暴了!就因为玩笑话和自己的臆想,就残忍将对方杀害,简直是禽兽不如。而且,还杀死了和他毫无任何过节的赵女士的弟弟,以及李某夫妇,真是该千刀万剐。
  那么,冯某对3死1伤1未遂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评价?
  虽然伤亡结果表现为3人死亡、1人受重伤,但是从其供述的主观看,他是对几人都是有着要剥夺其性命的主观故意。客观看,冯某持剔骨刀对被害人无差别实施砍杀,其中一人未死,只是因为他误以为已经死亡而已。
  所以,主客观都体现出他行凶的主观在于杀人,对死亡的3人构成杀人的既遂,对重伤1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另外对于冯某伺机准备继续杀害的张某,事实伤也属于杀人未遂。因为他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躲在暗处,静待被害人出现就实施杀害。因为被及时抓获,才没有得逞。所以,这也属于故意杀人的(未遂)。
  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冯某无端杀人,导致了3死1重伤的极其严重的恶劣后果,同时冯某没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亦没有特别的过错。所以纵观冯某犯罪过程及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并且是立即执行。
  其次,为什么2020年2月犯案,2020年6月就被判处死刑,要等到2022年12月才执行?
  事实上从案发至一审判决作出,仅仅四个月左右,这已经是比较快了。按照《刑事诉讼法》,一般程序刑事案件,期限为2个月,至迟3个月,但是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可以延长3个月。所以本案最长可以在6个月内审结,4个月符合法定期限。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本案冯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因此,一审判决生效,判处死刑的要依法履行复核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应有省级高院复核后报最高院核准。
  而关于死刑复核期限方面,鉴于对适用死刑案件的慎重,要经过全面的复核案情。因此对时限上目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希望准确复核每一起案件,尊重每一各生命,慎重行使剥夺生命的刑罚。
  最后,完全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惨案,凶手本身固然可恶,但也提醒所有人,在与前科累累的人相处时要有一定的防范意识,社区等机构也应该加大对有过重大犯罪历史人员的跟踪监督。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关注热点事件,以法律角度,看人生百态!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12-8 10:18:3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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