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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人社局员工骗170余人1600余万,获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

 楼主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11-25 16:27:27 查看:2367 回复:4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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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某县人社局的一名女员工,为了满足奢靡生活,编造各种理由诈骗钱财,近日,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白某以办理养老统筹款等为名实施诈骗犯罪一案开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白某从小家境优越,且容貌姣好、工作稳定,但其却爱慕虚荣,贪图奢靡生活,当工资远不能支撑其奢侈品开销时,她不惜以身试法,实施诈骗。2017年9月至2021年7月,白某利用其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各被害人缴纳养老统筹款、安排工作、低价购房等,并以此骗取惠某、刘某、贺某等170余人共计1677万余元,其中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骗取38名被害人共计93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账款340万余元,其它的一千多万,已被白某用于购买奢侈品、化妆品、旅游等,挥霍一空。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近日,法院判了白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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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应当如何定性?15年有期徒刑,会不会太轻?

刑法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白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虚构可以为他人缴纳养老统筹、安排工作、低价购房等行为,属于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他人财物高达1677万余元,已经远远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白某最后之所以只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而不是无期徒刑,是因为有积极退赔、认罪认罚等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其次,白某利用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对他人实施诈骗,人社局是否应当为此事负责?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白某利用人社局员工的身份实施诈骗,是否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即人社局负责。

注意,法律规定的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白某利用了人社局员工的身份不假,但诈骗他人,并非执行工作任务,所以人社局不用为此承担责任。退一步讲,就算人社局需要承担责任,也是适用国家赔偿法,而不是民法典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后,人社局并不像银行或税务局,直接和大笔金钱打交道,可一个人社局的员工,却在4年时间内,利用其身份诈骗了1677万余元巨款,值得反思和警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关注热点事件,以法律角度,看人生百态!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11-27 08:47:0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学习了!非常感谢你每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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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鱼的羊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11-27 09:57:1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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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8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11-29 21:33:2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40多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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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臭_吖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11-30 22:18:5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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