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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甲乙共育有子女三人,大强,小强,小花(女)。甲乙所住房屋后遇拆迁,与村委会签订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可得180㎡的新楼房,该新楼房为甲乙共同享有。被继承人乙先于甲去世,2019年甲立下公证遗嘱,自愿将补偿协议中属于其享有90㎡的补偿楼房财产权利与义务由小花继承,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甲去世,大强,小强,小花三人就新楼房继承事项协商无果,小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180㎡房产的三分之二由其继承。 判决:本案中甲设立遗嘱并且加以公证,该遗嘱合法有效,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遗嘱继承在前,法定继承在后。本案中甲在遗嘱中已经明确新楼房1/2的份额归小花所有,余下1/2的份额未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甲乙共有继承人三人,即子女大强、小强、小花,三人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对剩余1/2份额应当平分,即每人对该剩余1/2各享有1/6的继承份额。综合计算,小花对涉案楼房享有2/3的继承份额,大强、小强对涉案楼房各享有1/6的继承份额。
个人认为:夫妻一方去世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与死者的其他遗产一起按照死者的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本案中,乙死亡后,乙的遗产90平米是否应由配偶甲和三名共同继承?求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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